海都讯(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姚雅莺) 套现信用卡的钱或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透支消费,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这种转借行为是否有效?日前,永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原告郑某与被告涂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涂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29840元。郑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借给涂某。
2022年8月郑某开始向涂某催讨,涂某向郑某还款5000元之后未再偿还任何款项。郑某遂起诉至永春法院,要求涂某偿还借款24840元及自2022年8月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套取名下信用卡的资金后将钱出借给涂某使用,其向涂某出借的资金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发放的,信用卡的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郑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后,涂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郑某要求涂某偿还248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涂某在郑某催讨案涉款项时未及时偿还,涂某占用资金的行为给郑某造成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郑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郑某出借给涂某的资金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此时郑某出借给涂某的钱实质上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郑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