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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外卖水煮鱼后住院5天?

商家称,同批次餐品,其他消费者未出现异常;商家已同意赔付3200元

N海都见习记者

吴诗榕 施珍珍

20日,福州市民叶先生报料称,其爱人林女士于14日中午在蜀都丰(东大店)点了一份水煮鱼单人餐外卖,食用后出现了上吐下泻的情况,当晚被送往福州市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建议住院治疗,林女士随后住院5天。

对此,蜀都丰(东大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天与林女士餐品同批制作的另外两份餐品的其他消费者均未出现不适症状。

顾客:食用水煮鱼后上吐下泻,被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

叶先生告诉记者,其爱人林女士吃完水煮鱼后就开始感觉到上腹部疼痛,感觉到恶心之后呕吐了五六次,随后便开始腹泻。由于工作太忙,林女士到下班后才在同事的陪同下就医。

在叶先生提供的医院门诊复诊病历上,记者看到,医院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林女士于7月14日21时55分入院,7月19日8时23分出院。

“公司监控可以清楚看到,当天下午她只食用了这份水煮鱼。”叶先生认为,这明显是食物中毒症状,他们希望商家能够赔偿医疗费两千多元以及夫妻两人请假的误工费,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20日上午,记者来到蜀都丰(东大店)门店。门店店长回应称,林女士确实于14日中午在该门店点过一份水煮鱼单人餐外卖。“店里所有鱼都保证当天现杀现做,14日当天的餐品并未接到其他顾客的类似投诉。”相关负责人黄经理进一步解释,由于单人餐分量较小,通常都是3~4份一起烹制。经过核查,当天与林女士餐品同批制作的另外两份餐品的其他消费者均未出现不适症状。

另外,黄经理指出,医院出具的病历显示林女士此次就诊为“复诊”状态,其认为这对责任认定带来一定困扰。黄经理告诉记者,公司已有专人在与顾客沟通跟进。

对此,叶先生表示,显示复诊是因为他的爱人曾在该医院就诊过,并不是当日的复诊。另外,叶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同步在外卖平台上进行申诉。

20日晚9时许,叶先生表示蜀都丰方面已同意赔付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3200余元。叶先生表示愿意接受该解决方案。

律师

若未提供安全菜品造成消费者受损

商家构成侵权

对此,记者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

沈律师指出,消费者与外卖商家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接单合同即成立,商家承担着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菜品的义务。如果商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安全菜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既构成买卖合同的违约,又构成了侵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那么,外卖平台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沈律师表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卖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如果平台对此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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