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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如何维护?

因为财产发生纠纷、家人反目的事时有耳闻,那么,老年人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既能保障财产安全,又能保障自己晚年生活不受影响?

女儿擅自取走母亲存款

看病时拒不归还

年迈的母亲将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4.8万元交给女儿存入银行,女儿却未经同意擅自取走,且在母亲急需用钱看病的情况下拒不归还。

女儿的占有行为构成侵权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不当得利案。

李大妈是农村人,老伴去世后,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手里慢慢有了一点积蓄。2024年2月13日,李大妈将3万元现金交给住在附近的大女儿周某某代存。拿到钱后,周某某在填写单据时,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太平支行。半年后,李大妈又委托大女儿将其积攒的1.8万元存入银行。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蔡阳支行。两笔存款办妥后,周某某将存单交到了母亲手上。

同年9月初,李大妈因治疗疾病、生活开支等事项需要用钱,让女儿把存款取出来。可周某某每次接到电话,都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理。无奈,李大妈只好委托小儿子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查看存单及电脑上显示的消息后表示,两张存单已被挂失,钱款被人取走。听闻消息,李大妈对大女儿的行为非常生气。

2024年9月23日,李大妈委托律师,将大女儿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8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李大妈委托周某某存款4.8万元,周某某将该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该款时却拒不偿还,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大妈要求周某某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返还原告李大妈4.8万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财产是其安享晚年的重要物质保障,作为子女应当积极赡养年老父母,切不可私自占有和处分父母的财产。

(人民法院报)

丧偶儿媳起诉婆婆

欲继承公公遗产

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后,儿媳小梅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公遗产,亲属之间无法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最终法庭相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此案基本案情。

祝大爷与徐大妈育有一子大军、一女小英,儿子大军与小梅婚后育有一女小燕。2012年,大军因意外去世。2023年,祝大爷因病离世,此后徐大妈由女儿小英照顾。祝大爷名下财产有银行存款66万元、房产1套,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和抚恤金29000元。儿媳小梅认为,自己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遭其他继承人强烈反对。此后,儿媳小梅和孙女小燕将徐大妈及小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祝大爷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祝大爷未立书面遗嘱,也无口头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66万元现金和房产属祝大爷与徐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先享有一半份额。徐大妈及女儿小英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的大军先于祝大爷死亡,孙女小燕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梅作为丧偶儿媳,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前提是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其对老人的照顾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尽了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诉请。

此外,由于祝大爷的死亡抚恤金不是其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南方都市报)

欲分割父母房产换学区房

独生子竟把老两口告了

张某是独生子,父母在南京有多套房产,其中两套由父母出资购置,与他共同所有。大学毕业后,张某与周某结婚,在北京生活生子,种种原因下与父母产生隔阂。去年,他要求分割父母房产变卖,想在北京给孩子买学区房,父母不同意,他便与二老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审结此案。

张某与父母因价值理念存异、沟通交流不畅等原因,长期有矛盾,加上父母对张某择偶一事不满,进而产生隔阂。2017年,张某曾向父母出具《声明》一份,声明若其与周某结婚,则自动放弃两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与自己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张某为给即将上学的儿子小张置换学区房,准备将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发信息: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准备置换学区房。决定出售本人名下的××(涉案)房产,敬请理解为盼。电话不方便,请微信语音或文字沟通,敬请见谅。老张夫妇未作回应。同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老两口十分气愤,认为儿子为分得房产,在未与二人当面沟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将二人诉至法院,对长辈不敬不孝,严重违背尊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裕,名下有多套房产,理应回馈下一代。现自己已婚生子,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有权要求分割,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北京学区房,而其向父母出具的放弃房产《声明》是被逼迫写下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老两口则认为,共有基础未丧失,张某无权分割案涉房屋,且张某是自愿出具《声明》,二人有权收回张某名下房屋。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请求分割。基础丧失指共有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家庭共同体的解体等。原告与父母的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张某虽结婚生子,但仅是经济相对独立、居住模式变化或情感重心的转移,绝非与父母关系“解体”。“共有基础丧失”的意见不能成立。而“重大理由”一般指维系基本的生活、医疗和教育的事由。张某要求分割房产目的是换学区房,为儿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现张某夫妇工作及收入稳定,具备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条件,学区房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因此张某主张分割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声明》内容表明张某放弃共有房屋的产权以放弃其婚姻自主权为前提,既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婚姻自由,应属无效。综上,法院驳回诉请。

江宁开发区法院张雨青法官认为,成年子女应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而非依赖祖辈资产。张某夫妇收入足以保障基本教育,且小张已有北京户籍的教育保障,因此驳回“牺牲父母财产实现子女阶层跃升”的诉求。(扬子晚报)

老人处理自己财产

试试这三条建议

老人财产怎么留给孩子,既能保障财产安全,又能保障自己晚年生活不受影响?可以试试这三条建议:

自有财产

及时告知子女

老年人需要及时告知子女自己的财产情况,以确保财产能够顺利交接。比如,如果钱在银行的话,老人可以自己拿着存折或者银行卡,把银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码告诉子女。这样,在生前存款还是自己掌管,去世后,子女可以根据老人提供的信息继承财产。

立遗嘱

并可以随时修正

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提前规划好财产分配。当然,也可以根据子女的表现随时对遗嘱进行修正。如果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会因为是公证遗嘱而效力登记优先。先签订了公证遗嘱,后面又自书一份遗嘱的话,如果内容有出入,会按照自书遗嘱内容认定遗产分割办法。

提前分配

部分财产

老人对财产的处理,除了以上所述的告知子女和立遗嘱外,还可以提前分配一部分财产给子女,但一定给自己保留一部分用于自己养老。

老年人财产分配不仅是一个很现实很实际的问题,更是子孙后代和睦的保障。希望每个家庭和睦相处,希望每个晚年可以安度。(综合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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