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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实行建筑垃圾流向追溯制

《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出台,从规范源头管理、加强运输监管、完善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N海都记者 柳小玲

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谁产生谁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实行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装修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8月31日止。

记者获悉,《管理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着重从规范源头管理、加强运输监管、完善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共七章三十二条。

居民产生装修垃圾

应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产生、收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工程、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征迁、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等产生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其中,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装修垃圾收集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投放至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统一设置的中转场(站)、收运点。收集场所设置单位应及时组织清运,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

而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中转场(站)、收运点。征迁、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在施工前应科学测算拆除垃圾产生量,编制处理方案并到所在地县级城管部门备案。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未取得手续的企业运输

建筑垃圾要如何运输、处置与利用?《管理规定》明确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规范处置等相关要求和推进再生产品应用相关举措。其中,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服务企业清运,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运输。

乡镇、街道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鼓励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建筑垃圾消纳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在线监管、查询服务等功能,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流程监管,指导督促落实联单管理。联单应当载明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

此外,还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有权对从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调取监控、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

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完善和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实行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将以下有关信息互相抄告或应要求及时提供。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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