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探宝梦碎

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着岁月的记忆与文明的密码,然而,总有不法分子觊觎文物价值,妄图通过盗掘牟取私利。不过,盗掘者终将自囚于法律的“铁壁”。今日的《故事绘》来看看“探宝梦”如何碎成“铁窗泪”。

买探测仪挖到宋元首饰 卖了20万获刑

近年来,探宝短视频火爆,不少人想着能够找到“宝贝”一夜暴富。

2023年,江苏镇江句容市男子刘某某刷到一条“野外探宝”的短视频,画面中金属探测器的鸣响和出土的“宝贝”令他心动不已。几天后,刘某某花费千元网购的探测仪悄然送达。

起初,他在村口荒地探寻,挖出的只有废铁残瓦。直到枯水季来临,刘某某心中突发一个念头:“村旁边公园里的水库水干了,里面会不会藏着更值钱的宝贝?”随即,他来到公园,用探测器在干涸的淤泥上仔细探寻。突然,仪器发出尖锐提示音,一铲、两铲……一只布满青苔的陶罐破土而出。

心中大喜的刘某某随即将陶罐装入手提袋中带回家。到家后,他砸开陶罐,发现里面竟然装了不少“好货”,细细一数,竟然有39件金灿灿的首饰。

刘某某找到之前在浙江古玩市场认识的掮客沈某某。两人心照不宣:这些带着泥土腥气的古物,绝不能见光。以“卖家要出售家传宝贝”的名义,沈某某通过网络联络到浙江买家王某某。

经约定,2023年8月,刘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39件首饰打包卖给了王某某,并给了沈某某1.88万元的好处费。

2024年2月,句容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将刘某某查获归案,沈某某随后也主动投案。案涉文物被悉数追回。经鉴定,这39件首饰均为宋元时期的银鎏金簪饰,其中有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其余29件银鎏金簪饰以及涉案陶罐为一般文物。

2024年12月,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案发现场究竟是普通地点还是古墓葬、古文化遗址?这关系到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还是倒卖文物罪。”为了准确适用刑罚,检察官与办案民警重返现场,借助无人机航拍进行实地勘查和比对分析,最终确认刘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

刘某某、沈某某在明知案涉银鎏金簪饰为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有文物,其中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沈某某系从犯,两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7月25日,经镇江句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卖宝人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中间人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代快报)

从老房场到文保遗址

一对“摸金搭档”的探宝歧途

两名黑龙江中年男子将小说中的“摸金校尉”角色搬到现实,他们手持金属探测仪,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疯狂盗掘,最终亲手将自己送上被告席……最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性质极其恶劣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件作出判决。

55岁的王大(化名)和53岁的王二(化名)分别来自黑龙江省五常市和五大连池市。王二平日里经营着一家古玩店。自2022年起,王二结识王大后,两人臭味相投,一拍即合,迅速开启了非法“探宝”的罪恶勾当。他们购置了金属探测仪、定位棒和铁锹等作案工具,如同幽灵一般,在黑龙江、吉林两省的历史遗址周边昼伏夜出,四处徘徊。

2022年4月的一天,王大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屯自家附近的老房场,展开了第一次非法“探宝”行动。彼时,他怀着忐忑又兴奋的心情,打开金属探测仪,在老房场的土地上缓慢移动。经过一番努力,一枚光绪元宝(七钱二分)破土而出。为确认这枚元宝的价值,王大找到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这枚元宝为国家三级文物。

随后,王大将元宝交给王二售卖。王二凭借在古玩店积累的人脉,四处寻觅买家。2023年6月,终于以26000元的价格将元宝卖出。此次交易,王大获利23000元,王二则分得3000元。

初次尝到甜头,两人的目光也开始瞄准更大的“猎物”。

2023年5月,两人为寻找新的作案目标,通过查阅《中国文物地图集》《吉林省文物志》等资料,得知了吉林省舒兰市的“新安金代古遗址”。尽管明知该遗址是舒兰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法律严格保护,且盗掘行为不仅会对遗址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还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决定铤而走险。

经过数小时的摸索,他们盗掘出26枚古钱币,其中一枚为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

随后,王二再次负责将这些盗掘来的古钱币售卖,光绪元宝以3500元成交,部分铜钱也卖得700元,两人分别获利2100元。

2024年5月,他们又将黑手伸向了吉林省敦化市的“帽儿山山城”古文化遗址。经过一番挖掘,再次盗掘出25枚古钱币。

不久后,这对“黄金搭档”的罪行终于败露。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蛟河森林公安分局将两人抓获。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情节较轻,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同时,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外,司法机关依法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涉案文物作出了相应处理。

(法治日报)

农田挖出春秋青铜器

交易前夕被抓获

日前,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终审判决。

2023年初,湖北孝感的余某因家境贫寒,产生了“捞偏财”的想法。为了实现一夜暴富,酷爱盗墓小说的他决定化身“摸金校尉”。余某通过新闻了解到枣阳的一处墓群曾出土大量珍贵文物,便将目标锁定在这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

2023年10月,余某联系抓野蜂时认识的枣阳当地人陈某,陈某又介绍老乡陈某甲入伙。三人经过商议,决定由余某负责探测找点、陈某出力、陈某甲出资。11月,三人经过长时间踩点,在该墓群附近的一处农田里找到一座尚未被发现的古墓葬,于是趁着夜色在古墓葬上方打洞盗掘,先后从墓葬中盗得20件青铜器,并回填盗洞企图掩盖罪行。

为了将文物顺利卖出,陈某联系河南人李某,让其帮助介绍买家,欲以400万元出售这批青铜器,并表示文物出售后给李某好处费。

2023年11月下旬,湖北省公安厅收到一条关于青铜器交易的线索,经过侦查发现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买家的正是李某。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一废弃仓库内将陈某、李某抓获,现场收缴涉案文物青铜器20件。12月14日,陈某甲被抓获到案。

经鉴定,涉案的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极具历史文化价值,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12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7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甲提出上诉。近日,襄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余某于2025年3月5日落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余某还参与盗掘另一处古墓葬,并于6月将参与盗掘和买卖文物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追回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日报)

说法

地下、水下的可移动文物

均属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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