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护工滑倒胸椎骨折、骑手配送意外摔伤……

劳动or劳务 责任咋分摊

编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仅一字之差,但法律保障、责任划分却有不小差别。

劳务关系属于非正式的灵活用工形式,适合短期、临时性或非核心业务的用工需求,主要应用于家政行业、退休再就业、维修搬运等业务领域。也有一些领域为降低人力成本,采用劳务关系,如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获得的劳动保障较弱,其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由谁对其进行赔偿?又要如何分担过错责任?

案例1

养老院内滑倒

护工胸椎摔骨折

北京某养老中心与牛大姐(化名)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牛大姐在该养老中心的医护部担任护士。

2021年7月16日,牛大姐在工作过程中,因上一个护理师刚给同屋其他老人洗完澡,没有及时清理卫生间地面积水,牛大姐进入卫生间时不慎仰面滑倒受伤。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左腕骨挫伤、胸椎12椎骨骨折。

牛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诉讼中经法院组织鉴定,牛大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养老中心辩称,牛大姐摔伤后,养老中心人员积极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认可牛大姐是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摔伤的,但其在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法院判决

养老中心赔付19万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中心赔付19万余元。养老中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养老机构应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

养老机构中老年人较多,经营者更应加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劳动者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工作交接与配合时应核对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环境,注意环境的安全性,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本案中,养老中心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清理地面,导致地面湿滑,使得牛大姐受伤,存在疏于管理的较大过错责任,牛大姐本人在进入卫生间这一特定领域时,未注意工作环境,亦负有一定责任。

案例2

拆吊顶摔落受伤

雇主七成责难逃

老周(化名)经老乡介绍,在北京某单位办公楼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拆除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老周在拆除吊顶时,使用简易楼梯,未佩戴任何安全设备,从楼梯上坠落导致足跟受伤。工地现场管理人员陈东(化名)将其送医,诊断为足跟粉碎性骨折,陈东仅垫付包扎费用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老周自行放弃手术。截至受伤时,老周未收到任何劳务费。

老周将陈东及陈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陈东辩称,其与老周无任何法律关系,其他被告单位亦否认与老周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说法

劳务关系双方

对人身安全均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老周受陈东安排进行拆除工作,属个人雇佣的法律关系,认定老周与陈东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原因力大小认定周某承担30%责任,陈东承担7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东向老周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建筑行业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在诸如高空作业、接触有毒物质等具有危险性的工作中,劳务关系双方对于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均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接受劳务一方,应在工作前向提供劳务一方说明工作的危险来源,提供预防危险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培训。

提供劳务一方,结合生活经验,对工作内容的危险性亦具有一定可预见性,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陈东作为高空拆除工作的雇佣方,未对老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70%的责任,但是老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未对己方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亦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案例3

骑手配送摔伤

职业伤害有保障

北京的夏涛(化名)是某外卖平台配送员,注册时与平台公司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平台公司为夏涛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根据要求,夏涛与技术公司签署《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由技术公司对夏涛发放工资,并对其进行管理。

2022年9月,夏涛在配送路途中意外摔伤,送医后诊断为头外伤、胸部闭合性外伤、颌面部外伤、胸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经平台向有关人力部门申请,夏涛构成职业伤害。

夏涛将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万余元。

技术公司认可夏涛由其雇佣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平台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运营主体,技术公司与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技术公司承包了该平台所有骑手的配送业务。

说法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经法院核实,北京市人社局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给予政策保障,在劳动期间受伤,平台企业可申请职业伤害。夏涛经平台公司申报被确认为职业伤害,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7万余元。夏涛系自己摔伤,无第三人因素,自己对摔伤负有一定责任,故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技术公司向夏涛赔付20万元。

当前新就业形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虽然新就业形态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但提供劳务一方也面临着收入不稳定、工作强度大、劳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风险。

为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国务院出台《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各地出台相应劳动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权益,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受害人经认定为职业伤害,可获得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伤残或死亡待遇。

法官建议

缔结劳务关系时

留存相关记录好维权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和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对于人身财产安全均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用工方要提供安全环境、装备和培训,从业者要留意风险、遵守规范。

法官建议,在缔结劳务关系时,双方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证据保留意识,留存工作沟通记录、劳动成果交接记录和资金支付记录,万一出事好维权。(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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