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罗丹凌
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提出十大措施,包括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实施育儿补贴等制度、强化职工权益保障等,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措施》有效期十年。
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
同步纳入生育保险
《措施》强调,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持有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同时,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鼓励和支持对人口增加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对三孩家庭探索实施保障房优先选择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母婴护理、托育服务等企业发放相关政策性优惠贷款。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适合孕妇、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综合保险。
此外,《措施》强调,我省应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要求,制定福建省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区)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推动落实。
鼓励弹性上下班
推动建立“妈妈小屋”
在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方面,《措施》指出,我省应加强用人单位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推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妈妈小屋”。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坚决查处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行为。鼓励建立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激励机制。
在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措施》支持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鼓励中医医院开设优生优育门诊,将中医药技术融入妇科、产科、产后康复等医疗服务。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困难家庭实施不孕不育治疗补助。将青春期健康教育融入有关学科课程教育内容,加强青少年、育龄人群性和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保护育龄人群生育力。
针对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措施》明确,推进生育友好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有2名具有儿童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生。加强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贫血、视力不良、肥胖、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听力障碍等疾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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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构建
“1+N”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海都讯(见习记者 罗丹凌)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有效期五年。
《措施》明确,我省将优化托育服务规划布局,加快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到2026年,每个设区市和80万以上的人口大县均应建成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公办托育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托育点或亲子小屋。到2030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支持保障措施基本健全,托育服务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家庭托育成本有效降低,基本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
针对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措施》指出,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围绕15分钟生活圈目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拓展社区托育服务。优化长者食堂功能,探索“长者食堂+托育+学堂”融合运营模式,构建“老幼共托”一站式场景。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幼儿园用房闲置的可转为托育服务用房。
《措施》还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2~3岁托班。公办幼儿园附设托班的,其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的依据。
针对托育人才培养和托育服务监管,《措施》规定,鼓励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将保育师、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托育服务相关工种列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急需紧缺工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方向课程。同时,建立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托育服务监管体系,指导成立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