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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后反杀 要担责吗?

一起来看《完美的救赎》中的法律问题

日前,悬疑剧《完美的救赎》收官。剧情讲述的是:刑侦队长张一明及其团队在调查一系列儿童失踪案时陷入困境,曾为刑警、现任律师的钟宁受邀协助侦破案件。案情错综复杂,但有着一个共同特征:失踪儿童均身着红色外套,案发现场均留有一串阿拉伯数字编号。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线索指向一个出人意料的方向,使得整个案件愈发扑朔迷离……一起来看看《完美的救赎》中的法律问题。

焦点一:

赵倩的行为

构成何罪?

赵倩遭绑架后,被迫给杨有墨打电话。杨有墨在电话中受到赵倩的威胁,在道路上以154公里的时速超速行驶,又爬上了92米高的塔吊平台,最终杨有墨因极度恐惧而吓死。

剧中,赵倩的行为虽不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但已构成教唆他人自杀。因超速行驶及爬塔吊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杨有墨死亡,所以赵倩需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然而,由于杨有墨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认知,属于自陷风险。此外,赵倩当时因被绑架,并应绑架者要求威胁杨有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因此,赵倩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焦点二:

倒卖违禁药

该担何责?

谢武强在黑市非法交易肾上腺素和麻醉类药物,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借助肾上腺素进行谋杀。

剧中,谢武强倒卖的肾上腺素和麻醉类药物属于违禁药,其倒卖行为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这些药物在黑市中交易,属于危险物品。若是被有心人用来杀人,谢武强是否需要担责需要分情况说明。如果其对之后造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预见甚至明知购买人是用来杀人,那么谢武强属于故意伤人的帮助犯,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购买人向谢武强虚构、隐瞒用途,明显脱离了谢武强的认识能力和范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缺失认识因素,是不具有故意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谢武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焦点三:

转让眼角膜协议有效吗?

谢武强嗜赌成瘾,长期对妻儿家暴。为了筹集赌资,他签了一份有偿转让儿子眼角膜的协议。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

最后,谢武强违背儿子意愿销售其眼角膜,待其过世后摘取的行为使得尸体被破坏,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焦点四:

为摆脱家暴而杀人,能从宽处罚吗?

眼角膜的协议压垮了谢武强妻子吴萍的最后防线。因儿子的安全受到威胁,常年遭受着家暴的吴萍决心杀掉丈夫。但被廖伯岩拦下,二人共同策划了一场谋杀。

剧中,吴萍先使用锤子砸晕了谢武强,但当她要继续实施击打谢武强时,廖伯岩阻止了她,并让她离开,随后廖伯岩给谢武强注射了肾上腺素,导致了谢武强死亡。虽然吴萍没有实施最后一击,但其明知廖伯岩要杀死谢武强。因此,吴萍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廖伯岩是共犯。

但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治日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新闻延伸

遭家暴可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近,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位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当事人施女士说,自己和丈夫闪婚后遭遇了三次家暴,被打断肋骨,被咬伤下巴,还被用刀划伤胸部,她申请禁止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这份申请获得了法院支持。

刀口11厘米缝了3层

上海女子遭多次家暴

施女士今年4月和童某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5月到6月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施女士遭遇了三次家暴。经公安机关鉴定,三次均构成轻微伤。

施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胸口的刀伤缝了三层,已经伤到乳房了,医生测量下来伤口有大概11厘米。

施女士说,自己第一次婚姻以失败收场,由于家里催婚,和童先生认识不到一个月就仓促领证结婚,婚后,丈夫对她多有猜忌,不知不觉间成了家暴的导火索。

“我们总是因为一些小事吵闹,他看到微信上有异性给我发信息,就感觉不正常,他还会要求我把微信上面的人删到100之内。”施女士说,自己是个生意人,也需要社交,不可能和外界断绝来往。

因为前两次家暴,公安机关已经向童某出具了家暴告诫书,还对童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然而,童某不悔改,又致施女士受伤,因此公安机关对童某刑事立案,童某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童某被拘留期间,施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裁定,禁止童某对施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施女士。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璐表示,一旦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是其他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同时提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具有独立性的不依附于任何的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

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后,法院同时向公安机关、妇联以及村民委员会,签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各部门协助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

宝山区妇联社工杨洁飞说,妇联会在女方被保护的过程中,给予女方关心,安抚她的情绪:“我们了解到女方目前住在一个村子里,安保情况相对松散,我们就建议她搬离目前的住处,找一个安保措施相对好的小区,也可以在自己家门口安装一个摄像头,希望她先把自己的人身安全保护好。”

用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说“不”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全国妇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协助报警、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难关爱等服务。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呼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综合新闻晨报、案件聚焦、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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