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一边拖欠子女抚养费,一边放弃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这样的父亲太会打“如意算盘”。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该男子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继承权的放弃绝非“随心所欲”,法律会从主观意图、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程序是否合法等多个角度严格审查。只有在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放弃继承才会被法律认可。
男子为逃避孩子抚养费
放弃百万遗产继承
小宸系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
法院判决
存在明显恶意
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个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蒋先生却长期不履行义务。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这种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放弃继承权
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工具”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背离社会公德,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放弃继承权的
这些“坑”别踩
继承权的放弃看似是个人权利,但在法律框架下,它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和他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下面结合几个典型案例,看看哪些情况下“放弃继承”会被认定无效。
案例一:
为躲债放弃继承
某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甲某明知自己即将被债权人起诉,为了逃避债务,主动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继承。债权人发现后立刻起诉,要求认定该行为无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甲某的放弃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最终甲某仍需对原本可通过继承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
启示:无论是抚养费还是合法债务,试图用“放弃继承”来逃避义务,法律都不会支持。
案例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
乙某是一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放弃了对爷爷遗产的继承。遗产处理前,其法定代理人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该行为无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定:放弃继承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这类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启示:未成年人、精神状态不佳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决定放弃继承,背后需要法定代理人“把好关”。
案例三:
继承附义务遗产却不履行
丙某在遗嘱继承中被要求履行照顾被继承人年迈妻子的义务,但他继承遗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被继承人亲属起诉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取消丙某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启示:天上不会掉馅饼,继承附义务的遗产意味着要承担责任,想“只拿好处不办事”行不通。
案例四:
受遗赠后不表态,视为放弃
戊某知道自己受遗赠一笔财产后,超过60天没作出任何表示。遗赠人亲属起诉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判决: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态,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因此戊某丧失受遗赠权。
启示:受遗赠不是“等通知”,及时表态才能保住权益。
签下“生老病死与我无关”
儿子还能分母亲遗产吗?
儿子与母亲争吵后,签订家庭协议,“生老病死与己无关”。母亲去世后,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征收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吗?最近,湖南湘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出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2018年2月20日,朱二与其母王某发生争吵。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大遂于当天将母亲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
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王某去世后不久,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
朱二提出,从2012年开始,其所在的村组先后四次被征地。其中,2018年前王某共分得32086元,由朱二领取;但2018年后王某分得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领取。王某去世后,某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终止待遇核定表显示,王某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合计57580.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朱二要求分割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2018年2月朱二给付王某20000元以及王某2018年之后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关于该部分财产,朱大陈述已经因王某患病治疗、老年痴呆照顾、生日、丧事办理等事项超额支付完毕。参考2022年度湖南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和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费用情况,可以认定被告陈述属实,且原告无证据证实仍有剩余,故原告主张继承该部分财产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王某个人账户继承额12436.55元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抚恤金36936元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抚恤金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处理。
朱二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实上原告从此时开始亦没有履行对母亲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原告主张继承12436.55元的份额及分割抚恤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朱二的诉讼请求。朱二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分配遗产时不分或少分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朱二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自身对母亲王某的赡养义务,且事实上也未对其母亲有所照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综合央视网、华商报、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