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共享单车刹车失灵摔伤谁之责?

编者按:客车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花50多万元购买的新轿车仅开了9天,就出现挂不上倒挡故障,送到4S店维修多次仍未彻底解决,符合销售合同解除条件吗?租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意外,骑行者只能自担责任还是出租公司担责?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车辆使用纠纷有关,且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

要求全额退款被否

上海一客车公司与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于公交车,约定5年或20万公里保修期内,电池容量衰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0%。然而,使用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

与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审理

不构成根本违约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电源公司辩称,电池衰减是技术难题,愿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经检测,涉诉电池虽存在衰减,但使用的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电池经维修,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达到国家标准,发生争议时电池已使用3年,里程接近保修期的三分之二,且仍可继续使用,客车公司已部分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一般违约应根据违约形态适用责任形式。本案审理过程中,电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两套电池的维修,维修后电池均能技术达标。此外,电源公司主张减价、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实现权利。若直接解除合同并退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其三,对确因技术难题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适当容忍态度。新能源电池衰减是行业难题,司法应适当包容技术瑕疵,以促进产业创新。

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法院最终判令驳回原告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

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顺应技术规律。对确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达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实质公平、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主审法官说。(法治日报)

新车仅开9天无法挂倒挡,维修5次仍未解决

2022年12月,李某与某4S店签订了车辆定金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向该4S店购买某进口品牌车一辆,车辆价格为54.56万元。随后,李某贷款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购买了2万余元的装潢包,4S店向李某交付了车辆。

然而,李某购买的新车仅开了9天,变速箱就出现无法挂入倒车挡的故障。同年12月17日,李某第一次进店维修,经检查车辆为变速箱故障,4S店进行了相应处理。但在此后8个月内,该车辆多次出现同样故障。2023年8月,李某至4S店进行第5次维修时,4S店售后人员表示可以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同时表示,无法确保原故障不再出现,李某不同意该方案。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销售合同符合解除条件

4S店应退还购车款并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系家庭使用,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包括“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等。本案中,李某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不足10日即出现变速箱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未能消除故障,已经满足该退换情形。李某已经履行了支付车辆价款的义务,其享有取得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车辆的权利。在原告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经维修仍不能消除故障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标的物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状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能够通过修理的方式向原告李某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该4S店的违约行为致使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相应购车款应在扣除涉案车辆的合理使用费后予以退还。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销售合同,4S店返还购车款51.3万元,并赔偿装潢费、贷款利息等损失8.4万元,李某交还案涉车辆。

4S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4S店主张仅2次维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合肥中院二审法官认为,4S店所说的软件编程、复位驻车止动爪调教值等均属于为解决案涉车辆无法挂入倒挡的故障问题采取的维修措施,4S店主张其仅对案涉车辆进行2次维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合其他事实,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

骑共享单车摔伤,获赔20万多元

2023年6月,刘某通过小程序扫码租赁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沿重庆市渝北区湖红路往湖映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湖红路恒大世纪城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效,刘某采取向右转弯的措施,致使车辆与路沿发生碰撞,发生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导致刘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其在骑行前已对案涉车辆的刹车进行了检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车辆维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车辆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服务,其出租方对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尊重,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尽到基本的检查义务,如检查刹车是否有效、车体是否完好等,但不能苛求用户对车辆的所有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而是基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判断能力,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本案中,刘某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根据当时的路况和自身经验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检查,应当认定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20.16万元。

法官说法

应确保共享单车

具备良好安全性能

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通过扫码租赁共享单车,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为不特定用户提供有偿共享单车使用服务,应当确保其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或者不具备安全隐患等,并对车辆进行必要且及时的检查、维护、保养,排除安全故障,以更好地保障承租人的生命安全。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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