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 好好的一顿聚餐,却因意外摔倒引发纠纷。近日,泉州惠安县东岭镇市场监管所成功调解一起餐厅就餐安全责任纠纷,明确双方责任并促成赔偿,为消费场所安全责任界定提供了典型案例。
8月25日晚,消费者王先生与女友在东岭镇某餐厅就餐结束准备离开时,女友不慎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导致脚踝肿胀,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王先生认为,餐厅地面存在积水,且设置的警示牌不够醒目,是导致意外的主要原因,餐厅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补贴共计1500元。餐厅方则辩称,消费者自身走路时未注意环境存在疏忽,且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合理范围。双方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调解无果后,王先生拨打12315热线向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求助。
接到投诉后,东岭镇市场监管所迅速行动,前往涉事餐厅对事发区域环境进行细致勘查,并反复查看监控录像。调查结果显示,该餐厅地面为光滑瓷砖材质,事发区域地面的水渍未及时彻底擦干,且设置的提示牌不够醒目,警示作用不足。同时,监控画面也证实,王先生女友在走路时查看手机,未能充分注意周围环境,自身存在一定过失。
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向双方明确责任边界:餐厅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首要责任,其清洁作业不规范、警示不到位是导致事故的主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消费者在行走时因专注查看手机,未履行自身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理性看待自身责任。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原本各执一词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餐厅退还王先生当日消费金额,并一次性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00元。王先生对执法人员的专业调解表示感谢,餐厅负责人也承诺将改进清洁流程,将提示牌放置在更显眼的位置,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提醒
商家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也呼吁,消费者在就餐等公共场所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观察环境,避免因疏忽导致伤害;商家则需切实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经营场所设施,对湿滑地面及时清理并设置醒目警示牌,配备防滑垫等防护用品,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