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私教盲目加量致会员“腰突”,健身房违约赔偿损失;会员私入私教区,结果不慎受伤,健身房管理疏漏担次责;龙门架倒塌砸伤会员,健身房因器械隐患负侵权责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热潮兴起,健身房成为不少人挥洒汗水的场所,但健身过程中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健身房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出现意外谁来担责?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或许能为您提供参考。
案例1
私教课加训练量
女子练到“腰突”
北京的杨女士(化名)在健身房购买了一套私教课程。一日,杨女士在教练小龙的指导下练习哈克深蹲,随后感到腰部不适,最终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杨女士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庭审中,杨女士主张,在进行哈克深蹲时,教练小龙未对其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就将铁片重量增加到40~50千克,杨女士立即反映铁片太沉很不舒服,教练却让其坚持做完60次训练;而后教练又把铁片重量加到60千克,杨女士无奈在教练的坚持下硬着头皮蹲了几个,最终放弃。当晚,杨女士腰疼无比,遂联系教练,但教练表示这是肌肉酸痛,休息几天就好了。
后杨女士因忙于期末考试,无法及时就医,但症状一直未能好转。一个月后,杨女士忍无可忍前往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背部软组织拉伤、腰部肌肉拉伤、腹内肌肉拉伤,需药物及康复治疗。
健身房辩称,杨女士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杨女士在起诉状中自认,受伤后未及时前往医院接受正规治疗,而是自己去了私人诊所、按摩馆、理疗室进行康复,可能导致病情加重。
法官说法
健身房构成合同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健身私教服务的提供方,有保障私教会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杨女士的伤情为腰椎间盘突出、腰腹肌拉伤等,而结合私教课程中所涉的哈克深蹲内容,腰部受伤存在高度可能性。健身房虽主张杨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亦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向杨女士赔偿医疗费2593元、康复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
杨女士在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及其私教未能结合杨女士的身体状况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存在违约,应当赔偿杨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失。
在此提醒,健身房应自觉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适时对会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因人制宜地提供合适的私教课程,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会员在报名健身课程时,应如实披露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仔细了解训练内容和强度,结合自己的能力水平谨慎选择合适的课程和教练。
案例2
健身房里“举铁”
一着不慎受伤
西安的刘先生系健身爱好者。一日上午,刘先生前往某连锁健身房,发现私教区门户大开,便进入其中,并请求一同“撸铁”的黄某为其进行辅助。刘先生躺在长凳上双手各持35千克哑铃进行胸部卧推训练,此时场内另一名健身人员前来观看并与黄某聊天,没做几下,刘先生右手哑铃突然坠落,重重砸到胸部与嘴部。几人慌忙为刘先生查看伤势,刘先生在休息后自觉无大碍,便草草收场离开健身房,前往医院诊治,后确诊为胸部受损。
刘先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性场所,没有在私教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提示顾客相关风险和区域、器材使用说明,存在管理失误和漏洞,且训练所用长凳未固定,晃动导致哑铃脱落。
健身房辩称,刘先生仅为健身房普通会员,并非私教会员,在无教练带领下私自进入私教区域属于违规,且刘先生受伤系自己训练分心不慎所导致,与健身房无关。
法官说法
健身房安保义务
也非无限扩大
法庭审理认为,刘先生作为健身“老手”,理应知晓进行无固定器械训练时应当专心致志,保持动作标准,才能达到训练效果并保障安全,而事发时,为其辅助训练的黄某在与另一人聊天,这样的行为无疑会给训练平添隐患。另外,刘先生认为长凳不固定导致晃动,但在健身房中,除了“龙门架”这类大型器材,小型器材需经常性地来回搬运,无法做到一对一固定。且事发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刘先生离开后还有他人用此长凳训练,无法证明长凳不稳晃动。刘先生对自己的伤情应当负主要责任。
对健身房而言,应承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营业时间与员工上班时间不一致,导致管理“真空”。且在无巡场人员时,监控设备设置、摆放不合理,导致监管失能。健身房管理存在失当情况,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健身房赔偿刘先生医疗费3000余元。
法官提醒,对于经营性的健身场所,经营者理应做到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各类器材定期更换、保养、维护,安排工作人员巡视顾客运动情况,并对不当或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同时,严格健身房员工行为管理,加强培训。另一方面,健身房的安全保证义务也并非无限扩大,健身爱好者们应对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训练状态具备合理认识,提高对训练环境、器械、动作的安全意识,以达到安全、健康训练的目的。
案例3
龙门架倒塌砸伤
器械隐患谁担责
北京的苏女士(化名)在健身房健身时,恰逢林先生使用隔壁的龙门架做引体向上,龙门架突然倒塌并砸伤苏女士。各方协商无果,苏女士遂将林先生、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对此,健身房辩称,苏女士受伤系因林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导致,林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健身房及时联系医院,并垫付救护车和急诊费用,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林先生则表示,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未不当使用器械,就苏女士的受伤无任何故意或过失。
法官说法
不当摆放器材
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监控,龙门架摆放在区域中间位置,林先生正在做引体向上,在此过程中龙门架底端倾斜倒塌。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健身房的健身器械龙门架摆放位置不当,器械底端未固定,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健身房对林先生进行了使用提示,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苏女士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向苏女士赔偿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
法官认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当摆放龙门架致使健身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苏女士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醒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运营期间定期检修;对于危险器材做好提示和标识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辅助、指导会员正确使用健身器材,以免引发纠纷。
(综合北京青年报、
西安碑林区法院公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