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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 福州一女子获刑

海都讯(记者 林涓通讯员 潘曼诗) “月瘦10斤”“速效减肥”的朋友圈推文屡见不鲜,不少人曾心动于此类宣传,甚至帮朋友代买微商的减肥产品。近日,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90后”微商因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获刑的案例。

今年28岁的小霞(化名)从未想过,一次偶然的减肥经历却让自己锒铛入狱。去年年初,她在家庭聚会上发现嫂子身材明显变瘦,得知是服用微商售卖的减肥药后,便花费498元购买了一瓶30粒的减肥胶囊。服用一个月后,小霞成功减重8斤且身体未感不适,随即在朋友圈分享了减肥成果。

令小霞意外的是,朋友圈里不少好友纷纷私信询问购买渠道,有人直接请她代买。她察觉到“商机”,开始主动囤货并多次加价,售价从498元逐步涨至558元。就在她的“生意”愈发红火时,公安机关找上门来——她的上家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抓获,而她仍通过被控制的微信账号进货销售。

经查,小霞累计销售该减肥药金额达4.5万元,获利1.2万元。经专业机构检测,这款减肥胶囊中含有2010年就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严重时可导致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小霞明知所售减肥药无合法供货凭证、无法提供来源,仍加价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小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5万元。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若存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明知”。本案中,小霞无法提供减肥药的合法来源及购货凭证,符合“明知”的认定条件。

检察官提醒,朋友圈卖货并非法外之地,触碰法律红线终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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