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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以格式条款拒赔吗?

编者按:车祸致环境污染,各方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买了“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出交通事故受伤了,保险公司能以免责条款拒赔吗?3岁孩子患了糖尿病,重疾险该不该赔?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保险公司赔偿纠纷有关,法院的判决为当事人厘清了责任,也为类似争议提供了法律参照。

车祸致环境污染

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2020年9月,致某物流公司贺某、杜某驾驶的车辆与领某物流公司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致某物流公司(污染者)承运的苯酚溶液、领某物流公司(第三人)车载的液化LNG天然气泄漏,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致某物流公司与领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造成致某物流公司承运的28.94吨苯酚溶液泄漏,衍生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本案中,致某物流公司和领某物流公司分别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等。之后,生态环境局因与致某物流公司、领某物流公司就赔偿费用问题磋商不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两家保险公司赔偿

生态环境局21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关于涉案生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涉案侵权责任属于危险责任范畴,致某物流公司是涉案污染物的控制人,故该公司为涉案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污染者、侵权人,对污染环境造成的全部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另外,领某物流公司一方为第三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致某物流公司等未向保险公司主张行使权利,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生态环境局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故保险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生态环境局2000余万元、170余万元;领某物流公司以及事故车辆实际购买者刘某,根据相应的过错对赔偿款项在1089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键是侵权者责任承担的能力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生态环境的恢复以及受害者损失的补偿,关键是侵权者责任承担的能力,而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让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赔偿,从而避免在投保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时,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无法保障,而非免除投保人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所投保的标的针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特殊情况条件成就时,不特定的受害人可以依据该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不能否认责任主体选择自己负担或者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及可能的赔偿责任的权利。(法治日报)

购买“学平险”受伤

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2022年8月19日,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在上学的女儿小芳(化名)投保了一份“学平险”。据保险单记载,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额1万元、疾病身故保险或疾病全残保险金3万元,以及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等,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2023年6月8日,小芳骑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芳多处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小芳、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小芳向保险公司主张“学平险”理赔款,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小芳遂诉至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

应付理赔款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应条款进行字体加黑、背景色加深,但是小芳主张未见过前述条款。同时,保险公司也认可,签订该保险合同无需当事人在手机终端采取人脸识别、签名、实名手机号短信确认等方式予以确认,故无法认定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部分扣除额、就诊期限、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定残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导致以上格式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小芳保险理赔款6.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有前提

据此案的经办法官介绍,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需要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还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承办法官说,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保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相较于线下投保,投保人在互联网投保中缺乏与保险销售人员面对面的沟通,如果仅就格式条款采取“字体加黑、背景加深”的方式,其提示效果会被削弱,更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的要求。(法治日报)

3岁孩子患了糖尿病

重疾险该不该赔?

3岁半的小竹(化名)刚上幼儿园,出现了奇怪的症状:500毫升的矿泉水每天要喝好几瓶、睡觉开始尿床、白天昏睡没精神,人也变瘦了。家长带小竹去医院,结果被诊断为1型糖尿病,患有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嗜睡、低钾血症、低钠血症、轻度贫血。

小竹病情平稳后,小竹的妈妈想起曾为小竹投保过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于是翻出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小竹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重大疾病1型糖尿病的认定条件,不予赔付。小竹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50万元、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25万元。

法院审理

符合重疾条件

应予赔付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竹确诊1型糖尿病后将终生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的注射维持生命,且还需随时注意各种并发症的产生。发生于幼儿的1型糖尿病还可能影响整体寿命,故该疾病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按照通常理解完全达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且本身就包含在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范围内。

法庭认为,某保险公司要求在确诊该疾病后还需同时满足两项情形中的一项方能赔付,其进行的二次限定符合免责条款的特征,且涉案保险条款属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但关于1型糖尿病定义的条款本身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突出显示,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在小竹的妈妈投保时就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某保险公司对1型糖尿病除确诊外另行增加的赔付条件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其无权据此拒绝赔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50万元。小竹确诊1型糖尿病时才3周岁,目前亦尚未年满6周岁,故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综上,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竹给付保险金共计75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小竹的妈妈已收到判决确定的保险金。

法官说法

应重视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提供方,对增加的赔付条件亦负有提示和应投保人要求进行说明的义务。

从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及督促保险人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设置保险条款和充分履行对免责条款、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出发,法院在本案中通过认定某保险公司附加的疾病程度条款为无效的免责条款,进而判决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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