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见习记者 蔡怡晴)9月26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8条。
《条例》提出,船舶修造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修造档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船舶修造经营者涉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及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海岸区域旅馆、民宿、网约房、洗浴场所、休闲露营地、房车露营基地等留宿场所治安管理,督促经营性留宿场所经营者依法核验、登记并报备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旅馆业以外的经营性留宿场所未登记并报备入住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应用相关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船舶和人员日常监管,实时掌握动态。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在进出港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海洋渔业等船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船舶、人员等信息。乡镇船舶出海作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出海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客运船舶、轮渡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船舶上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实名购票或者登记,免于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