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成宗与被告洪秋娜人格权纠纷一案,经审理认定:洪秋娜在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7日多次在区政府宿舍小区业主(住户)群、小区业委会工作群发表辱骂林成宗的言论,且在发送林成宗照片时恶意加注文字,侵犯了林成宗的名誉权,构成恶意侵权。本院依法判决:洪秋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群名为“区政府宿舍小区业主(住户)群”的微信群里向林成宗赔礼道歉。
因洪秋娜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道歉义务,本院将(2025)闽05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