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狗咬人得赔,狗咬狗得赔,狗撵人致人受伤还得赔

铲屎官不好当

编前:近年来,因不规范养犬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但关于责任如何认定,公众仍存在诸多疑问。犬只未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主人是否需要担责?“狗咬狗”的责任如何划分?受害人在自卫时踢犬只,是否构成侵权?

今天《故事绘》的三起案例,分别对应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三种典型且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形。“铲屎官”不好当,唯有管好自己的爱犬,才能从源头上避免纠纷与损失,共同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公共空间。

被狗追赶摔倒受伤

“没碰到”犬主也要赔偿

在他人门口被未拴绳犬只吠叫追赶,躲避后退时摔倒造成骨折,犬主以“狗未直接接触人体”为由拒绝赔偿,受害者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31日,王某带孙子前往屠某经营的卫生室看病,因卫生室未开门,王某遂前往屠某家中寻找。行至屠某家门口时,王某询问“家有人吗”,随后一黄一灰两只狗先后从院内吠叫冲出,径直扑向王某。王某惊慌之下一边后退躲避,一边用手提包驱赶犬只,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经诊断,王某伤情包括头部外伤、T12压缩骨折、创伤性耳聋等,在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

事后,王某认为自身受伤系屠某饲养的犬只扑咬所致,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屠某则认为,犬只与王某无直接身体接触,是王某“打狗”的驱赶行为导致其自行摔倒,同时称其中灰狗并非自己饲养,仅是频繁出入家中,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

“无接触”犬只的追赶,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点:一是王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屠某对灰狗是否负有管理责任,三是“无接触”的犬只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从过错认定来看,事故发生时王某在屠某家门口正常询问,无故意挑逗、挑衅犬只等行为,其因犬只突然冲出扑来产生恐惧,进而采取后退躲避、用包驱赶的应对方式,属于合理自我保护反应,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从管理责任来看,虽屠某辩称灰狗非其饲养,但结合该灰狗经常出入其家中的客观事实,屠某在灰狗停留期间已实际成为灰狗的管理人,依法负有对灰狗进行约束、管理以及避免伤人的义务,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从侵权构成来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不仅限于撕咬、扑倒等直接肢体接触,犬只吠叫恐吓、追赶驱离等非接触性行为引发的恐慌性伤害,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本案中,屠某既未对黄狗(其饲养)、灰狗(其临时管理)采取拴绳措施,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犬只活动范围,未能尽到基本管理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屠某未能有效管理狗的行为与王某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狗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随着居民饲养宠物数量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频发,其中“无接触式”侵权(如犬只吠叫恐吓、追赶导致他人摔倒)因缺乏直接肢体接触证据,时常成为争议焦点。

本案承办法官赵修文介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动物”“明知动物危险仍主动靠近”等免责事由,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无接触式”侵权取证难的问题,受害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证据,包括现场拍摄视频照片、询问周边证人并留存联系方式、报警记录事故经过、就医时向医生详细陈述受伤原因等,为后续维权提供充分依据。(法治日报)

萨摩耶咬伤边牧

“狗咬狗”遛狗不牵绳被判全责

因为“狗咬狗”而引发了一场官司,萨摩耶犬主因为遛狗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边境牧羊犬被咬伤,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担全责。

杨某和田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一天下午,两人同时出门遛狗。但田某的萨摩耶犬“雪糕”在没有采取任何牵引措施的情况下突然冲出,咬伤了原告的边境牧羊犬“嘟嘟”嘴部。在制止了“雪糕”对“嘟嘟”的进一步伤害后,杨某着急地查看“嘟嘟”的伤势,同时叫住了匆匆赶来的“雪糕”主人。

“你遛狗为什么不牵绳?你看看把我家‘嘟嘟’都咬成啥样子了?”杨某又心疼又着急地说。

“这不是我的狗,是我女儿男朋友杨某某的狗,我平时也不遛的。要不你有啥事直接加他微信说吧。”遛狗的老太太田某说着拿出了手机,将“雪糕”主人杨某某的微信推送给了杨某。

在得到对方肯定的答案后,杨某次日便带着“嘟嘟”去宠物诊所治伤,诊断结果显示:口腔内右侧唾液腺附近感染伤,在治伤期间杨某共支付治疗费及交通费14000余元。但在将费用全部告知杨某某后,由于两人对治疗方式有分歧,杨某某不仅拒绝支付治疗费,更表示当时遛狗人并不是自己,且已与女友分手,杨某应当直接去找当时的遛狗人田某而不是自己。一气之下,杨某将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嘟嘟”所有的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未使用牵引绳 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饲养的犬类均属中大型犬,该类型犬在外出过程中必须使用牵引绳。侵权事件发生时,原告杨某使用牵引绳在小区正常遛狗,被告田某的狗未按照规定使用牵引绳,导致被告的萨摩耶犬突然咬伤原告的边境牧羊犬,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结果无过错,被告对其饲养的宠物有管理义务,其饲养的动物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电梯里被宠物犬咬伤

“人踢狗”一场意外两起官司

家住北京房山一小区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的时候,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她经历了两起官司。

某天早上7点多,刘女士正准备下楼上班。电梯门打开,邻居王女士和宠物狗在里面。刘女士比较着急要上班,犹豫了一下,还是踏进了电梯。

谁也没想到,短短几秒后,意外发生了。那只小狗绕到刘女士身后,突然咬向她的小腿,刘女士把狗踢开了。刘女士告诉王女士,自己被她的狗咬伤了,但王女士并不这么认为。事后,刘女士去医院被诊断为“右侧小腿犬咬伤”,接种了狂犬疫苗,并支付了医药费。

因调解未果,刘女士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对自家的狗看管不力,致使小狗主动攻击刘女士,虽然现有证据并未直接显示小狗咬了刘女士,但是结合医院诊断、伤口照片、电梯录像和双方陈述等证据,法院可以推定是被告的狗咬了原告,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影响工作的损失费用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5元。

刘女士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的是,犬主人王女士又提起诉讼,反倒向她索赔6万元。

王女士诉称,刘女士当时“一脚踢飞”她的狗,致狗狗受伤,花了800多元医疗费;自己更因此事焦虑失眠、旧病复发住院,要求刘女士赔偿6万元并道歉。

争议焦点

狗咬伤人又被踢了

谁来担责?

那么狗咬伤人,人又踢了狗,究竟是谁来担责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间乘坐电梯,违反了规定,放任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院认为,王女士的狗咬伤他人是对他人的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权针对该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从事发过程的视频来看,刘女士只是对狗实施了一次踢开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击打、重踹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刘女士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王女士要求刘女士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报)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