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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阁楼、噪声纠纷、装修致损

邻里之间 分寸几何?

N据北京青年报 人民法院报 新闻晨报

编前:顶层住户私建阁楼,却影响了邻居采光与休息;嫌弃楼上住户吵闹,要求晚10点后不准用马桶;楼上装地暖凿挖地面,楼下天花板随之开裂……日常生活中,这类因“比邻而居”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屡见不鲜,看似小事摩擦,实则关乎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边界。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时刻做到换位思考:我的便利是否导致了他人的不便?只有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为他人的生活留有一分安宁的余地,才能让“比邻而居”成为一种温暖的缘分,而非冰冷的对峙。

顶层住户私建小阁楼

影响邻居采光

北京的周女士与王先生是某小区顶层的邻居。一天,王先生在自己的房屋顶上新建了小阁楼一间,周女士对此提出异议,因小阁楼部分面积与其房屋楼顶面积相重合,其在小阁楼窗户上安装的遮阳帘对其房屋采光亦有影响。

而且周女士表示,这间房是其卧室,王先生在上方的活动也干扰了她的休息。周女士认为,王先生私搭乱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将自己房屋卧室上方隔层的自建部分拆除、恢复原状,并修复上述房屋卧室顶棚裂缝。

王先生则辩解道,他建设的房屋大部分面积都在自家楼上,而且平时仅用于存放物品,建设时也与周女士沟通过,告知其也可以搭建部分房屋或与其共用。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顶层系公共区域,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私占使用。本案中,王先生在顶层搭建房屋,并将部分面积延伸至周女士卧室房屋之上,确实对周女士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周女士要求他拆除房屋自建部分、恢复原状,并负责修复上述房屋卧室顶棚裂缝并无不当。

法官表示,私自搭建房屋,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逾越了权利人正当行使物权的边界,也侵害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可能导致相邻方采光、通风、日照等受阻,亦可能导致整栋房屋的楼体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相邻方的实质损害,都应当予以纠正。

王先生私建房屋的行为已造成周女士的采光受阻、休息受扰,系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要求楼上住户“安静”

晚10点后不准用马桶

浙江的张先生为某小区某幢201室业主,王女士系该幢101室业主。双方各自搬进新房没多久,2022年1月,王女士便开始觉得楼上的张先生制造噪声影响其休息。

双方沟通后,张先生采取了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减少噪声的产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对诸如洗漱、洗澡、瓶盖掉落甚至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的反应越来越敏感,甚至要求张先生在晚上10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因不能解决噪声问题,王女士还采取了过激的报复手段,使用诸如震楼器、共振音响等方式故意发出噪声“反击”张先生,相关部门调解十余次均无功而返。最后张先生不堪其扰,只能选择搬离。

后续张先生将房屋出租,但王女士仍因噪声问题和租户发生争执,导致租户相继离开,甚至无人敢租。在经历长达两年的调解无效后,最后张先生无奈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中介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房建筑的相邻关系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上下左右甚至间隔数层之间的住户仍可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相对方均应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即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声妨害。针对张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居住所产生的合理声响,王女士以敲击天花板、半夜使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予以回应,明显失当。

相邻关系的双方中,张先生已尽到了足够的容忍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因建筑物隔音问题,相邻住户间互相受到一定声音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相邻关系人应秉承最大善意,在生活中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对邻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对他方因日常生活所造成轻微妨害应当予以适当容忍。

楼上装修凿挖地面

楼下天花板裂缝十几条

北京的秦女士居住在1001室,居住在1101室的杨先生在装修时因涉及装地暖问题,对其地面进行了凿挖。秦女士后发现其天花板上出现了细微裂缝,认为系杨先生装修行为导致,故向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杨先生停止装修行为,待确认安全后再行恢复装修。

后双方签订了《关于楼板安全鉴定及整改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申请对楼板的危害和影响程度进行鉴定,杨先生根据不同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整改、修复,整改方案和后续装修方案需由物业公司审核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装修施工。

后续在继续施工时,因遭到秦女士与物业公司阻拦,杨先生将两方诉至法院,要求秦女士及物业公司排除妨碍,配合其完成装修。

秦女士辩称,因杨先生一直没有妥善处理侵害其财产权益的相关事宜,她没有义务配合杨先生涉案房屋的装修施工。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没有阻止过杨先生施工,装修搁置是杨先生自身原因。2020年6月,1001室房屋只有四五处裂缝,由于杨先生至今未予以修复,导致现在该房屋出现十几条裂缝。杨先生把地面下挖了十几厘米,对整个楼门栋都是有影响的,目前楼板有松动,下雨会漏水,杨先生如果要恢复施工,应保证楼体主体安全,按照合同恢复地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凿挖地面,相近时间内1001室房屋顶板出现裂缝并漏水,物业公司要求杨先生整改系合理行为。

在杨先生未对房屋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解决的前提下,秦女士要求杨先生停止施工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阻碍杨先生装修的行为,不属于应予排除妨害事由,而物业公司严格执行杨先生、秦女士之间的整改协议亦无过错,故对杨先生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结合实际,涉案房屋系老旧房屋,楼体本身亦较为脆弱,楼上业主装修时应更加审慎;在其装修期间,楼下业主发现的裂缝,与楼上业主下挖10厘米地面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故其要求楼上业主整改后再进行装修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不属于不当妨碍楼上业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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