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庄乌沉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日,厦门中院正式立案审查厦门市首例个人破产申请,标志着厦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从立法走向实践。
据悉,该案申请人是一家物联网技术企业的创始人。其所创办的企业是获得双软认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物联网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数十项自主知识产权及多项核心技术,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
为抓住物联网市场快速发展机遇,这位企业家通过以自有资金及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资投入企业,希望加速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然而,受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下滑,最终资金链断裂而严重亏损。随之而来的是债务追偿,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均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其配偶因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同样被列为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均被限制消费,至今负债总额仍有近600万元。为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实现经济再生和信用修复,重启生活和创业之路,夫妻二人在接受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的咨询辅导后,第一时间向厦门中院提交了立案申请材料。
在该物联网企业家递交申请后,还有同样的创业者也在寻求个人破产保护。这位申请人是一家粮油食品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曾是全国知名粮油企业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因“莫兰蒂”台风影响,厂房及原材料受损严重,经营陷入困境。企业经过重整程序已重获新生,但其个人及配偶、父母却因为企业经营期间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而陷入大额债务的泥潭。
收到两位申请人的申请后,厦门中院严格对照《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适用主体、管辖范围等进行审查,并逐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例和指引要求。经仔细核对和确认每份材料后,厦门中院对上述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立案登记。
据了解,下一步,厦门中院将在“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上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申报的财产、收入、债务等信息予以公告,接受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对债务人申报的不实信息及相关不当行为的反映和监督。同时,厦门中院也将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听证调查,根据条例和指引规定的受理条件,多维度综合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
□解读
“再生”之路与“防火墙”并存
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将如何改变“诚实而不幸”者的命运?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这部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体量创厦门立法史之最的法规,将如何改变“诚实而不幸”者的命运,如何平衡保护与防范?
保护谁?全面保护
“创新性提出‘全面保护’理念,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立法想要实现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介绍。
具体而言,一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受偿,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归集,并统一进行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有效避免了个别追债、债务人偏颇清偿、强制执行程序中先到先得等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依法获得剩余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从而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为其提供经济和社会重生的机会。
三是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利害关系人包括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及雇用人员等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作出相关规定。
基于这样的“全面保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怎么实现?平衡保护与防范
为确保“全面保护”理念顺利落地,《条例》设计了一整套精细化的制度工具,同时为防止滥用,筑起了牢固的“防火墙”。
构建“保护”机制,通向“再生”的路径有——
债务豁免:并非自动获得。债务人需通过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度过三年考察期(债权人会议可决议缩短)并符合条件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豁免财产:为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条例》明确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必需的生活、学习、医疗物品,职业发展必需品等,但其累计总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信用修复:这是一个分阶段的过程。在债务清理、重整或和解阶段,可暂时恢复信用;在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裁定后,可“修复至相当于债务履行完毕的状态”,并由法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针对社会最担忧的“逃废债”问题,《条例》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
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必须经过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咨询辅导”,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债务清理的债务人开展诚信状况调查评估等。
科学界定债务免责范围,明确10类债务不得免除(如故意侵权之债、抚养费、税款、罚款等),并规定7种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债务(如违反义务情节严重、因奢侈浪费等导致负债、隐匿财产等)。
法律责任方面,从依法罚款、拘留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为不诚信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点击
债务人最关心:如何获得“重生”?
对象:当前主体适用范围为因生产经营负债的自然人,将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
入口: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必须经过咨询辅导。
路径:庭前债务清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多元选择。
代价:财产如实申报、行为限制、重整或和解协议的执行、考察期内尽力偿债和行为限制、各方监管等法定义务。
结果:诚实配合,才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
债权人最关注:“我”的权利如何保障?
透明化程序:统一的债权申报、审核与公示。
公平受偿:法定的清偿顺序,避免“先到先得”。
监督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共同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通过财产管理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等。如对债权审核结果不认可,有权依法提出异议。
激励机制:鼓励重整、和解,以提高债务清偿率。
社会普遍担心:如何防“老赖”钻空子?
《条例》通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信者铺设的“重生之路”,而非为“老赖”打开的“逃生之门”,严防法规被滥用。
严密的制度设计:《条例》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让“诚实而不幸”者得到救济,让恶意逃债者无所遁形。
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包括人身侵权赔偿金、抚养赡养费、员工工资、债务人故意隐瞒的债务、所欠税款、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以及故意侵权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10类债务不得免除,必须继续清偿。
此外,债务人知悉但未在债务清理阶段如实报告或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也不得豁免。7种不得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形主要针对债务人自身的不诚信或不当行为,包括: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因奢侈浪费或赌博等产生主要债务、隐匿或毁损财产、破产前因拒不执行判决受过刑事处罚、短期内重复申请破产等。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条例》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指引,债务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据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