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张睿佳 吴亦隆
“双11”购物节来临,各类特惠商品吸引消费者踊跃下单。在购物时,你有遭遇商家以优惠为名设置各类限制条款吗?部分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含有不合理、不公平内容的格式条款,易引发消费争议。近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卖家单方设定的商品验收条款过于严苛,格式条款无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网购观赏鱼死亡 退款后被卖家起诉
买家张某某在卖家黄某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下单购买了若干活体珊瑚及观赏鱼,订单总金额618元。张某某下单后,店铺客服随即向其发送单方制定的《生物验收流程及风险告知》,其中包含了“签收后6小时内报损”“必须提供一镜到底的开箱视频”等严格规定,并注明“下单即视为接受”。
商品于次日上午送达,但买家张某某下午取件拆封时发现部分生物已死亡或状态不佳,并立即联系卖家黄某某,但未能提供黄某某要求的“一镜到底”开箱视频。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张某某向网购平台申请退货退款。网购平台审核后,认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支持了张某某的部分退款请求。
卖家黄某某不服,认为张某某虚构事实,属于欺诈,遂起诉至台江法院,要求买家张某某赔偿其被平台扣划的退款及诉讼费、差旅费。
法院审理 卖家验收条款不合理 属无效格式条款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卖家单方制定的商品验收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买家张某某在合理时间内签收商品并及时反馈商品质量问题,网购平台基于买家提供的凭证,判定商品质量问题属实并支持部分退款,处理得当。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家存在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故驳回卖家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经营者为提升效率可以制定格式合同,但其内容必须公平合理。无论约定如何,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的质量都负有担保义务。对于活体商品等特殊品类,经营者更应预见到运输风险,并通过优化包装、选择可靠物流、购买运输保险等方式主动管理风险,而非将风险通过不合理条款强加于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