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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四喜》话家事

解锁婚姻家庭里的法治密码

N京法网事 新疆法治报

近日,电视剧《四喜》正在热播,主人公沈明珠刚刚怀孕,丈夫却成了见义勇为的烈士,“生与不生”是她此刻面临的难题。对沈明珠视如己出的养父母、有苦难言的亲生父母、紧盯肚子的公婆……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构成,同时也蕴含着各式各样的法律元素。今天的看剧说法,让我们一起走进《四喜》,解锁婚姻家事中的法治密码。

剧情回顾

沈明珠一出生就被外婆送养

沈明珠的亲生母亲生下双胞胎后,因家境困难,沈明珠被其外婆送养,养父母就在此时选择收养沈明珠,并在收养后对其视如己出。如果沈父沈母的收养行为有效,那么他们作为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说法:收养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核心原则

收养作为一种跨越血缘的法律约定,它既让孤弱的未成年人收获成长的港湾,也让希望为人父母的公民得以实现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核心原则,明确了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在当前子女数量、收养能力、生理疾病、违法犯罪记录、年龄五个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剧中的沈父沈母,在收养时还尚未生育子女,收养能力达标,双方均无有碍收养的生理疾病与违法犯罪记录,且已年满三十周岁,因此符合法定的收养人条件。

剧情回顾

丈夫意外离世

公婆请求沈明珠生下孩子

沈明珠丈夫意外离世后,她腹中的孩子成了遗腹子,而此时失去儿子的公婆将她肚中的孩子视为唯一的希望,正通过各种途径干预促使沈明珠决定生下孩子。媒体对于烈士家属的关注也在向她施压。此种情形下,沈明珠是否还能对腹中孩子的去留拥有自主决定权?

说法1

生不生孩子

沈明珠能否自己说了算?

法官表示,生育权虽然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同等权利,但由于女性生育权直接关联着身体健康权,因此男方的生育权还需以女方意愿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享有生育权,生与不生,法律赋予妇女独立决定权,由妇女自行抉择。如决定生育,此时即便是男方不愿生育,也需承担抚养义务。在剧中,沈明珠在丈夫离世后,有权决定是否生育遗腹子,其决定不受他人干涉。

说法2

若终止妊娠

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成林表示,妻子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虽然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但在婚姻关系中,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共同的意向。男方的生育权体现为“生育请求权”,需依赖女方的身体配合;而女方的生育权直接关联身体完整、健康风险(如妊娠并发症、分娩伤害)和人生规划。根据“权利位阶”原则,女方的身体权、健康权优先于男方的生育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说法3

妇女能否单独行使

终止妊娠决定权?

白成林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女性在医疗决策中有自主权,即便妇女和配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也应当以妇女的意愿为准,经过妇女本人签署手术意见书即可施行手术,无须配偶或男方签字同意。

剧情回顾

三对父母年老后

沈明珠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站在人生路口的沈明珠陷入了无比复杂的境遇,对自己视如己出的养父母、有苦难言的亲生父母以及老年丧子的公婆,三对父母纷纷上阵参与到了她的生活中。若干年后,他们年老之时,面对角色不同的三对父母,沈明珠又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呢?

法官释法

子女在成年后需要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首先,沈明珠作为养子女,她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适用于法律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需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其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沈明珠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赡养义务也一同消除。最后,对于公婆,作为儿媳的沈明珠并非法定赡养人,仅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剧中,沈明珠已然丧偶,也无需履行协助赡养义务。但沈明珠若对其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公婆身后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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