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一束越界的光

编前:光,本是温暖与明亮的象征。然而,当它超越了安全的边界、舒适的限度,便可能成为伤人的利剑、扰民的污染源。

从一支标识不清的激光笔灼伤孩童的眼睛,到一栋玻璃大厦的反射光刺入居民的家里,再到一户邻居阳台的玻璃反光打破生活的宁静——今天《海都故事绘》的三起案例都和“光”有关,来看看对于一束“越界”的光,该如何维权?

小学生玩激光笔射伤眼

卖家赔20多万

就读小学四年级的小华(化名),把玩父亲网购回来的激光笔时,不慎将激光笔照射到眼睛,导致左眼黄斑光损伤、黄斑水肿,右眼弱视。而这支激光笔上面,只有英文标识。小华将卖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激光笔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5日,小华的父亲顾某通过手机,向某电子公司网购了“激光手电筒(激光笔)”1支。一周后,小华在家玩耍时,将激光笔照射到眼睛。小华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黄斑光损伤、左眼黄斑水肿、右眼弱视。

小华作为原告认为,卖家出售该商品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地点等,也未对出售的商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出售的商品上既没有中文标识及中文提示、警示性中文字样(汉字),也未在产品机身上注明和标识品牌名称和型号、认证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地点、售后服务电话等信息。

原告方认为,小华仅仅是小学四年级学生,根本不能识别英文,不能看懂英文含义,店家销售该产品具有重大过错,对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产品存在缺陷

卖家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激光笔仅在笔身粘贴的标签上记载“CLASS III LASER PRODUCT”(三类激光产品),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记、说明标记,也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安全认证,应认定案涉激光笔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案涉激光笔存在产品缺陷,且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电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小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小华父母购买不宜作为儿童玩具的激光笔交给小华玩耍,并且未及时发现、制止其错误使用激光笔的行为,小华父母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被告某电子公司与小华的父母对小华的总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20多万元。(现代快报)

对面大楼太亮眼

居民状告开发商索赔

城市里镜面建筑数量越来越多,玻璃幕墙构筑的高楼大厦,在阳光照射下会反射出强烈光线。“太亮眼了!”浙江的水先生一怒之下,将街道对面的玻璃大楼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最近,浙江省高院公布了一批浙江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典型案例,是因玻璃幕墙反射阳光,所引起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宁波海曙街头,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建筑大楼竣工,建筑的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阳光一照耀,亮光闪闪。

但是,这一漂亮气派的大楼,却引起对面小区居民水先生的不满。原来,水先生购买的房屋,刚好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的东侧,两者仅隔一条马路。对面的建筑建成后,每天的太阳光,都会经玻璃幕墙反射,长时间反射到水先生的房屋客厅里。水先生烦不胜烦,找到房地产公司协商,房地产公司也为他的房屋客厅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贴膜后,对面大楼反射来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

于是,水先生将该大楼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让开发商出资将自家客厅改造为厨房区域。水先生表示,若开发商无法停止侵权,就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水先生咨询后得知,若将涉案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更换费用只需要6.5万元。于是,水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6.5万元。

法院审理

构成光污染扰民

开发商赔偿6.5万元

海曙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光污染侵害纠纷。

为了查清真相,负责审理这桩案件的法官,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赶到涉案房屋亲自进行现场勘察。

法官结合现场情况,还有水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证实——太阳光经玻璃幕墙反射至涉案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影响时间较长、光线较为明亮乃至刺眼,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这对居民水先生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故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房地产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涉案建筑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玻璃幕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部分更换亦影响美观。而对涉案房屋进行内部改造,目前缺乏可行方案,也会对房屋的原有装修造成破坏。法院认为,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显然更为经济、合理,且水先生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

综上,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水先生损失6.5万元。

科普一下

长期遭光污染

或致视力下降

玻璃幕墙造成的光污染,网络上有不少居民和上班族在吐槽。有车主称,“戴着墨镜都觉得睁不开眼睛,光污染严重,开车时被建筑幕墙反光晃到。”还有居民抱怨,自从对面大厦做了玻璃幕墙,窗户早上都不敢开了!

科普资料介绍,这种光污染是一种“白亮污染”,元凶就是不少豪华写字楼、商厦、酒店的玻璃外装饰。科学测定,一般白粉墙的光反射系数为69%~80%,而镜面玻璃的光反射系数为82%~88%。这个数值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生理适应范围,构成了新的污染源。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袭击,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视力会急剧下降。 (都市快报)

封闭阳台加装玻璃

邻居遭强光反射

随着城市居住密度的增加,邻里间的相处之道面临新考验,一道为自家带来明亮温暖的玻璃阳光,反射到邻居家中却变得刺眼难耐,便利与困扰的边界该如何界定?近日,广西灵川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阳台玻璃反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莫某、邓某与被告苏某系同一住宅小区内相邻楼栋的住户。被告用玻璃将自家阳台进行了封闭。每年夏季6月至9月期间,在下午5时至7时左右,太阳光经被告阳台玻璃反射后,会照射入原告住宅内部。原告认为此光线导致其家中长时间处于刺眼炫目的状态,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后原告因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灵川县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反射光干扰正常生活

构成侵权

灵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封闭阳台虽系对自有不动产的合理使用,但依据提交的证据及双方质证,被告家阳台玻璃所产生的反射光肉眼可见比较强烈,对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已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封闭阳台确有其生活便利之需,若判令其拆除玻璃结构,将导致被告承担过高成本,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公平保护。

在充分衡量侵权行为程度、妨害后果与防治成本的基础上,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阳台玻璃采取贴反光膜等有效措施,防止反射光对原告住宅造成影响;二、被告苏某赔偿原告莫某、邓某为避免光线影响而购置遮光窗帘的费用137.12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日常生活中,相邻方之间轻微的相互影响属于正常容忍范围,但如本案中反射光已严重干扰原告正常居住生活,则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构成侵权。(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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