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手握“打印遗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老人曾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订立的遗嘱还有效吗?老人去世无遗嘱亦无人受遗赠,众多旁系继承人存纠纷,一人想“做主”,行得通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遗嘱继承财产纠纷有关,老人的“身后事”如何才能不成为子女间的“烦心事”?且看法院的判决。
手里有“打印遗嘱”……
要求单独继承房屋
却被判遗嘱无效
张女士和赵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系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育有三子二女。2004年末,赵某取得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的产权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00.9平方米),该房屋登记为赵某单独所有。2018年10月初,赵某因病住院期间,张女士自行前往该医院附近的打印社打印《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记载:“我(赵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号×单元×楼×号。等我百年后,我那份房产送给老伴张××(张女士)所有。特此说明。”同年10月22日,赵某的邻居王某、袁某、郑某前往医院探望。其间,赵某在上述《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时间。王某、袁某、郑某亦分别作为见证人签名、签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注明时间。2018年12月,赵某因病死亡。张女士将各继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赵某的遗嘱,单独继承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
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原告不能单独继承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供的案涉遗嘱(《情况说明》)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但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该遗嘱应属无效,故案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而不能由张女士单独继承。
法院认为,因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该房屋价值为53万余元,张女士除该房屋外无其他住房,故确定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张女士向其他各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所持有的“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法律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张女士所持遗嘱(《情况说明》)系其自行到打印社打印形成,遗嘱人赵某、见证人均不在场,即其形成过程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须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和空间地点上的同一性。故该遗嘱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系属无效遗嘱,案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法官提醒,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制作规定了明确、严格的形式要件,如果所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遗嘱无效的风险。(法治日报)
老年痴呆订立遗嘱……
老夫妻将房产留给小女儿
三个姐姐不服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遗嘱继承引发的四姐妹继承纠纷案,结合遗嘱订立时的录像,法院认为两位老人在录像中的行为和言语体现其具有订立遗嘱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最终判决遗嘱有效。
张大爷王大妈老两口生前育有4个女儿,涉案房屋为两位老人共同所有。2020年5月,夫妻二人在律师公证见证下订立共同遗嘱,明确表示由照顾他们最多的小女儿张晓娟(化名)继承房屋。
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嘱执行时,其他3个女儿提出异议,认为房产应由4人平均继承,并将小女儿张晓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遗嘱有效
涉案房屋由小女儿继承
3个姐姐提交了两位老人此前在医院的病历,显示二人分别于2020年1月、2月被诊断患有帕金森综合征、中度或重度痴呆等疾病,因此遗嘱应属无效。
小女儿张晓娟则提交了遗嘱订立全程的律师公证录像。视频显示,订立遗嘱当日,两名见证律师全程在场。王大妈与律师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捺印;张大爷因不会写字,当场明确表示授权律师代为签字,并由本人捺印确认。
录像中,张大爷在与见证律师沟通过程中应答自如,精神状态良好,王大妈虽说话简短、发音较模糊,但能够正常进行言语和肢体互动、独立思考并回答问题,虽然因病有些流口水,但会用毛巾自行擦拭清理口水,和张大爷之间也正常交流。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医院病历中的疾病诊断,不能直接推定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缺乏专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结合订立遗嘱时的真实状态进行判断。根据录像内容,两人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能独立表达真实意愿,行为逻辑连贯,不存在受胁迫或被操控情形。遗嘱内容为处分二人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符合录音录像遗嘱要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涉案房屋由小女儿张晓娟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关键要能真实
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
法官表示,遗嘱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能够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为减少今后纠纷,建议老年人在意识清晰、身体状况良好时就提前安排遗嘱事宜,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或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在为高龄或患病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必要时应要求提供相应鉴定,以确保遗嘱真实可靠,让“身后事”不再成为子女间的“烦心事”。(北京晚报)
无遗嘱亦无人受遗赠……
众多旁系继承人存纠纷
一人想“做主”被驳回
被继承人仲某2017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亦无人受遗赠。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先于仲某去世,但仲某兄弟姐妹的十九名子女为旁系血亲继承人。因遗产主要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及若干存款,该案继承人众多且因遗产分配和管理问题长期存在矛盾,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陈某认为部分继承人长期占有遗产并拒绝公示财产情况,遂于2023年向法院申请指定其本人为遗产管理人,但各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
指定遗产管理人
不利于日后遗产管理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各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存在争议,若指定遗产管理人,反而不利于日后遗产的管理、分割;而且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仲某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指定给其中任何一人,遂依法驳回申请人陈某的申请。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可通过继承
诉讼、协商等方式解决
法官表示,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遗产灭失与保障继承秩序,但其适用应遵循“必要性”和“最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目的包括填补无人管理遗产的治理空白,而非介入继承人的家庭内部矛盾。本案在有众多继承人且并无证据指向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并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条件,仲某的财产继承问题可以通过继承诉讼、协商等方式予以解决。(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