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日报
潮新闻 央广网
随着2025年贺岁档档期到来,众多精彩影片纷纷上映,吸引观众走进影院。目前,动画电影《疯狂动物城2》票房表现亮眼,刷新中国影史进口动画片票房冠军等多项纪录。然而,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吐槽,称《疯狂动物城2》话题下充斥着盗摄片段,甚至有人长时间拍摄重要剧情并在网络传播。
现象
片场多人手机拍摄 破坏观影体验
北京的杨女士带孩子去看了《疯狂动物城2》的首映,她告诉记者,观影期间的确有人拿手机拍摄。杨女士说:“某个精彩画面,拍一张或几张照片,可能想拍完发朋友圈,这种情况很多。”
尽管在各大影院售卖的电影票背面,都会明确标有“勿拍照摄影”“手机静音”等提示语句或图标,并且在多项条例的最后还会标明,“任何购买、持有并使用本票者均被认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以上条款。”不过,杨女士感觉白纸黑字的规则落实起来并不容易。
杨女士表示:“影院告诉你了,但是遵不遵守这个事情没有办法强制要求,但建议是这样的。见过一两次有工作人员进来说‘请不要录像’,会很小声短暂打扰某一个人,不会把事情扩大。”
据媒体报道,在一些二手平台上,盗版商家明目张胆地售卖《疯狂动物城2》电影资源,并标注“高清画质、可投屏”“完整时长+双盘秒发”“国语+中英双字幕”等。这些商家将标价设置在0.01元至4元之间,许多商品销量显示已超1000份,多的甚至超过4000份。
乱象并非个例,今年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上映次日就出现完整盗录资源,相关盗版链接超26万条。
界定
随手“打卡”还是违法“盗摄” 法律边界须厘清
通常,电影屏摄是指观众在电影院、影展等场所观影时,使用手机或相机拍摄银幕画面的行为。盗摄则带有强烈的否定意味和评价色彩,其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描述性词汇,指观众在观影期间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影片画面进行录音录像,从而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可见,我国法律对在影院录音录像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讲师、国家治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研究员李铭轩认为,观众购票后,实际上默认与影院签订了协议,观众理应遵守协议当中的行为准则。
“去电影院观影在法律上认为跟电影院之间存在一个协议,或者是合同关系。电影院会对其有一些行为上的限制和规定,明确要求不能用手机对电影进行屏摄。如果有这种行为,电影院管理人员可以制止。要遵守协议当中的一些行为准则,否则违反了合同义务。”
李铭轩进一步表示,所谓“盗摄”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讲,当你掏出手机拍摄的那一刻,就已经落入了《著作权法》的控制范围。
李铭轩指出:“电影其实构成了《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本身有一系列的权项,其中包括复制权等。从法律上来看,单单的拍摄行为,就落入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控制范围。用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的方式把电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后续的一些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又会有其他著作权的权项去控制。”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赵精武认为,“打卡”和“盗摄”如何定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赵精武表示:“‘盗摄’主要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即便看似采取了‘无偿分享’的方式予以公开,但其本质也是为了‘引流’,并且‘盗摄’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比如为了确保画质、音质会采用特殊设备进行拍摄、‘盗摄’内容构成电影核心卖点、‘盗摄’片段时长较长等。‘打卡’影片多是出于个人欣赏、留念记录等目的,不会特意追求画质、音质和片段内容。零碎片段式的打卡分享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通常而言,是否追究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还是由权利人自行决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部分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所列举的情况有十余种,其中便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两种情形。最终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往往还需要综合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比例、市场影响等多个要素。
代价
不当传播或面临刑事追责
在一些二手平台上,可以看到个别商家明目张胆地售卖盗版电影资源,严重损害了电影行业的利益。
部分团伙在影院内使用手机、微型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偷拍,甚至使用支架固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画质和音效进行优化,并将“成品”交付负责搭建、运营盗版网站等非法平台的技术团队。技术团队获取资源后,将“枪版”电影上传至网盘、社交群组进行扩散和销售。下游销售者获取资源后,在电商平台及二手交易网站以极低价格直接售卖资源链接,或在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发布片段吸引流量,再引导至私域社群。一方面,不法分子以极低单价售卖电影资源,能够通过销量直接获利;另一方面,部分商家通过在盗版网站和APP中植入广告,为赌博、色情等非法网站引流,赚取广告费。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童某自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使用相机在影院内盗录多部院线影片,经电脑处理后,联系多家私人影院,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将其盗摄的影片售卖,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没收了电脑硬盘、相机等作案工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所列举的具体情形中就包括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重构了信息传播生态,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盗版形态。实践中,用户在人工智能搜索引擎中输入“观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人工智能搜索引擎能够从海量信息中精准聚合资源链接,其中不乏社交平台分享的盗摄内容。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对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为盗版提供传播便利的,可处以罚款、暂停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罚。
观点
文明观影 “打卡”也应把握尺度
电影院是独特的公共空间,观影的魅力除了艺术的享受,还在于沉浸式的体验。影院里的一张“照片”、一段“视频”,背后都凝结了电影创作者、制作单位和平台方的智慧和心血,也关乎着数字化时代日益稀缺的公共沉浸空间。
为营造良好观影环境,观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影院的规定,文明观影。对于有观影“打卡”习惯的观众,应当把握好尺度,尽量采取晒电影票根、官方发布的海报以及预告片等形式“打卡”,避免触犯法律。超范围、不正当、欠合理的盗摄行为则可能跨越法律红线,不仅会降低未观影群众的体验,还会实质性损害电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或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广大网友要尊重版权、尊重创作,不要贪小便宜,乱点“免费资源”,以免存在被盗号、被诈骗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