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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无许可证 竟收百万预付款

聚焦“霸王条款”与非法交易,福建曝光典型案例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一家体育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竟违规收取超百万元预付款。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合同监管与野生动植物监管典型案例,涉及部分商家利用“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隐瞒关键信息等合同乱象,以及非法售卖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问题。

格式条款设“陷阱” 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福州市鼓楼区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多特儿童专注力”咨询与训练服务协议中,约定“精品训练384节套餐为特定的优惠套餐,报名后不予退费”,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规定的行为,被处罚款10000元。

三明市泰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署《供用气合同》,预先替消费者选定预存气款缴费方式,构成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隐瞒关键信息 预付费埋隐患

宁德市古田县某体育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其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该情况,擅自收取大额预付款共计1004785元,涉及消费者400余人;其同时收取68元/人的小额预付款共计10万余元,涉及消费者1300余人。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某足浴店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提供服务并设置会员福利服务,但在会员办理时未与消费者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书面合同。另外,当事人店堂告示上有“会员充值消费时,首次充值的消费额度均不可超过充值金额的70%(赠送金额不计算在内)”的内容,构成利用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款10000元。

无证经营与加工 野生动物成“商品”

福州市长乐区魏某某无照经营农产品店支付150元购进15千克的活野生河豚鱼,并自行宰杀、晾干,共制成野生河豚鱼干4495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将野生河豚鱼干放置其农产品店以10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无违法所得。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河豚鱼干未检出河豚毒素。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60000元。

漳州市华安县某家庭农场餐饮店在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收购野猪3只、果子狸4只、鼬獾1只、棕背田鸡1只、山獐1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烹制成菜品,加价20%销售。经鉴定,上述山獐和棕背田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果子狸和鼬獾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野猪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野生动物烹制菜品的总销售额为17427.6元,获利2904.6元。华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2119.6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鹦鹉当宠物

被罚没3.3万多元

厦门市同安区徐某某经营厦门市某养殖场,并开设“某鹦鹉俱乐部”门店,招揽他人从事鹦鹉饲养、销售等经营活动,共出售小黄帽亚马逊鹦鹉4只、戈芬氏凤头鹦鹉1只、橙翅亚马逊鹦鹉1只、橙冠凤头鹦鹉1只,价值合计75500元,违法所得17982.5元。经鉴定,涉案鹦鹉中部分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982.5元,罚款15100元,罚没款合计33082.5元。

标识不全、来源不明

药店售卖穿山甲制品

永安市某药房以5.2元/克向顾客出售50克“穿山甲”(即穿山甲鳞甲片),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60元,经测算该批制品价值为3200元。永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6400元,罚没款合计6660元。

龙岩市新罗区某药店销售含19.5克“炮山甲”制品的中药饮片,且包装上未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销售价格为15元/克,货值金额292.5元,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定评估价值为1248元。“炮山甲”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鳞片制品,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按涉案制品核定评估价值两倍处罚款人民币2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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