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餐馆里的“意外”账单

编前:10人聚餐,9人饭后“开溜”,留下尴尬的一人面对账单;吃了一碗6元的面条,因穿高跟鞋不慎摔倒,却向餐馆索赔21万元;自导自演,就餐时将腋毛放入碗中,企图“碰瓷”。今天的《海都故事绘》,故事都围绕着餐桌展开,关乎情谊、责任与诚信的边界。当筷子停下,账单亮出,或意外发生时,我们该如何厘清彼此的责任?餐馆又该如何守护那份应有的安心?

10人聚餐9人溜

最后一人该买单?

12月4日,10人相约到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聚餐,一共消费1262元,但散席后现场仅剩张先生一人。

餐馆要求张先生结账时,张先生却称此次聚餐为朋友组局,应由对方付款,自己无力承担。

无奈之下餐馆老板陈先生报警求助。民警联系组局者,对方称“没钱,需筹款”。经民警协调,张先生签署承诺书,承诺于次日18时前结清餐费。

次日,张先生以朋友未转分摊费用为由反悔。他坦言确有付款承诺,但表示“只自己付款岂不是冤大头”。

据媒体报道,该份手写承诺书上,张先生写明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用餐地点、金额,还承诺称“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陈先生13日称,张先生仍未兑现承诺。

12月14日,陈先生告诉记者,经过民警再次调解,张先生已于12月13日晚将全部餐费付清,事情已解决。

解读

餐费究竟该谁负责?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表示,餐馆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10人共同消费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债务人支付全部费用,该内部分担约定不能对抗餐馆的收款权利。而张先生签署承诺书,明确愿意承担付款义务,进一步确认了其付款责任。

无论认定为哪种法律关系,承诺书均是张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无故反悔构成违约,餐馆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主张损失。张先生支付后,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9人追偿各自应分摊的费用。

徐红梅强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10人共同聚餐与餐馆构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属共同债务人,对1262元餐费承担连带责任。无明确约定或明显过错时,因无法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每人承担126.2元。

若有人能举证自身消费与他人存在明显差异,可主张调整分摊金额;若有证据证明某人明确作出“请客”意思表示,则由该人承担全部餐费,其他人无需分摊。但若无此类明确意思表示,不能随意推定某人为宴请方,仍需按共同消费的公平原则确定分摊责任。

6元一碗面 摔一跤索赔21万?

今年初,湖南岳阳的刘玲(化名)在一家常去的餐馆点了碗6元的面条,她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摔倒受伤。随后她被送医治疗,因为左髌骨骨折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刘玲就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刘玲找到餐馆要求赔偿,餐馆方认为刘玲穿高跟鞋摔伤主要在于她自身。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馆赔偿其损失共计21万元。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刘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理应较其他时候更加注意风险防范,应当预判到餐饮店无法完全杜绝汤汁、酒水的滴洒,其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应注重自身安全。

刘玲非首次在该餐馆用餐,对环境布局具备一定认知,其在餐馆就餐时应当注意到台阶的情况,尤其是在脚穿高跟鞋时,更应当通过提高注意力、放缓脚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伤害。证人证实,事发当天往来行人较多,均未出现类似事故,刘玲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当天餐馆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湿滑,且该餐馆在衔接处台阶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刘玲的伤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说法

餐馆安全保障义务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法院认为,涉案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刘玲在餐馆受伤是客观事实,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餐馆只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全案,酌情确定刘玲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万余元;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万余元。

碗里“加料”腋下毛 男子“碰瓷”被行拘

今年11月,三名男子在甘肃庆城县一家餐馆用餐,其间一男子突然端着碗到吧台理论,称碗里有体毛。餐厅老板提出,可以免单处理或重新做一碗。双方理论时,另两名男子一人“帮腔”一人沉默,涉事男子提出索赔等诉求。

事后,餐馆老板查看监控,视频显示,三人分别点了一份餐,其中两人正常吃饭。另一男子吃了几口后,右手伸进自己衣服里,16秒后,他疑似向碗里丢了异物。在碗里翻找了1分多钟后,该男子端着碗走向吧台。

餐馆老板说:“太恶心了,我做餐饮以来,第一次见到这种人。”起初,他以为涉事男子一行人是遇到了困难,吃不起饭,或是心理有问题,看完监控,他认为这是“碰瓷”,遂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警方表示,经调查,涉事男子承认其故意从身上拔体毛放在碗里找店方索赔。涉事男子张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上述“帮腔”的同行男子也被行政处罚。

解读

司法实践中 “碰瓷”通常被定性为敲诈勒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良善表示,这是典型的“碰瓷”,在司法实践中“碰瓷”通常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认定核心是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要挟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而非是否索要成功。据处罚结果来看,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同行男子“帮腔”,并非无关言行,而是形成共同敲诈勒索的违法合意,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他虽不是主导者,但对餐馆老板形成了舆论和心理上的要挟,助力了张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同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赵良善指出,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标准,若敲诈勒索行为成功,案值达到3000元便构成刑事犯罪。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而结合当地情况,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定为3000元,达到该标准即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条件。

(据澎湃新闻、央视网、法治日报、湖南省高院、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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