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饮酒后使用代驾服务,行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责任如何划分?代驾司机导致三车连环撞,无责方诉求停运损失费,谁来赔?代驾司机骑电动车前往乘客指定地点途中受伤,医疗费等费用是自己承担?还是劳务公司也要分担?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聚餐饮酒后,很多人都会选择叫代驾,代驾这一新兴行业不断壮大。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代驾过程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代驾引发的纠纷有关,代驾要不要付出代价?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代驾途中车辆气缸断火
未能送往目的地,车主索赔未获支持
杨某饮酒后通过A平台下单代驾服务,代驾司机邓某接单。在行驶途中,邓某发现车辆出现异常,立刻向杨某报告,杨某表示“先开回家再说”。邓某提出反对意见后,杨某授意其靠边停车重启,车辆重启后故障灯熄灭,空调恢复正常。车辆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杨某感觉车辆出现动力减弱、车身抖动、空调不制冷等情况,于是要求邓某将车辆停靠至安全位置并报警。之后,车辆被拖至某4S店,经检修,车辆存在水管爆裂、气缸断火、发动机过热等故障。车主杨某因代驾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未能将车主及代驾车辆安全、及时送往目的地,要求A平台的经营方A公司、代驾司机邓某所属B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车辆损坏及维修费用
不应归责于代驾司机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基于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首先,未有证据证明车辆故障系代驾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次,综合代驾期间的录音以及诉讼中双方的陈述,代驾司机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指示等异常后,已经向杨某进行了提示和告知,并受杨某的指示继续驾驶或停车检查。在此期间,代驾司机亦提示“(故障指示灯)还是一样的,我觉得肯定有点问题”。因此,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已经尽到注意和提示义务。最后,杨某作为车主,对车辆状况更为熟悉,空调不制冷、车辆发生抖动等属于车主在乘车过程中与代驾司机能同样感知的情况,因此在车辆出现故障后,车主应当提高注意义务。车辆整体行驶时间较短,在此期间车辆发生故障不应要求代驾司机相比车主具有更高的判断能力,代驾司机听从车主的指示继续行驶不能认定为不当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车辆损坏以及维修费用的发生不应归责于代驾司机,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使用代驾服务
并非将所有风险转移
法官表示,饮酒后使用代驾服务本是常事,但是使用代驾服务不等于将车辆所有的风险转移。在代驾过程中车辆出现损坏的,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不能片面认为“只要车是在代驾手中出现故障的,就该由代驾赔偿”。若损坏是因为车辆自身潜在问题导致,责任通常由车主自行承担;若车辆损坏是因为代驾驾驶失误或操作不当导致,代驾司机及相关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代驾司机是否尽到提示注意义务、车主是否发出指令等情节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法治日报)
代驾致三车连环撞
无责方诉求停运损失费,平台和代驾司机谁来赔
2024年9月18日,胡某某将其所有的汽车送往江苏南通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保养。该车保养完毕后,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某公司运营的代驾平台下单将该车送往胡某某指定地点,代驾平台接单后指派瞿某为代驾司机负责接送车服务。
9月21日19时,瞿某驾车在海门某地撞上前方同向由陈某某驾驶的汽车,陈某某的汽车又撞上前方同向由杨某某驾驶的汽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瞿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杨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因其停运损失协商不成将瞿某、北京某公司诉至江苏南通市海门法院。
法院审理
代驾平台应赔偿
原告车辆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通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某公司运营的代驾软件申请有偿代驾服务,北京某公司指派驾驶员瞿某履行服务,北京某公司收取南通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代驾费用后与瞿某按约进行分配,故应认定瞿某为北京某公司提供劳务,瞿某在履行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北京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
法官说法
平台担责能倒逼
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法官表示,代驾服务的核心初衷是保障酒后、疲劳等特殊场景下的出行安全。若事故责任主体模糊不清,极易导致平台放松对代驾司机的监管力度,反而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明确平台的事故责任,能倒逼平台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进而间接维护道路公共安全,减少因代驾事故引发的各类社会纠纷,保障整体出行秩序的稳定。
(江苏南通市海门法院)
司机骑车前往代驾途中受伤
导致十级伤残,劳务公司被判赔偿
小山是乙公司的代驾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小山应当根据乙公司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从事代驾司机的劳务工作,按照劳务指令中所述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提供代驾劳务服务。某日,小山收到代驾安排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乘客的指定地点。在途经一路口时,小山与刘女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山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山先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然而,小山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存在过错,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负主要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向小山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损失。小山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剩余比例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乙公司
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山与乙公司间签订有《劳务服务协议》,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小山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小山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其本人对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法院综合认定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因劳务受到损害
按各自过错担责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出于对提供劳务者个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山与乙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小山在接到代驾的工作任务后便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指定地点,在客观上开始执行代驾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害,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及乙公司的真实意愿,综合认定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