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租房那些坑与坎

编前:近年来,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因提前退租、房屋安全、意外事件等引发的纠纷也频频进入公众视野。租客与房东、中介之间,合同条款的白纸黑字,常在与现实情况的碰撞中产生模糊地带。

租客提前退租,房东面对违约,能否“以静制动”坐收3个月租金?两次遭遇陌生人敲门骚扰,租客被“吓跑”,押金还能不能退?房屋内发生意外,房东称房价贬损50万,中介该不该担责?

今天的《海都故事绘》,让我们走近这些案例。

租客提前退租,房东“按兵不动”

3个月租金白赚?

2023年2月,上海的晴空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乌云公司,双方签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乌云公司开始拖欠租金等费用。2024年5月11日,乌云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晴空公司明确表示“开始撤场,无力继续承受房租”,并提出“随时可以清点家具”。

晴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这是单方面违约,并在2024年6月3日询问房屋密码以便查看家具。

2024年8月15日,晴空公司正式向乌云公司发出《告知函》,通知乌云公司于即日起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归还房屋并支付截至当日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

乌云公司认为,自己已于5月11日因资金困难提出解约,且晴空公司在6月3日已掌握房屋密码并清点物资,租赁关系应于5月11日结束,相关费用都应计算至该日。

法院

出租方没有履行减损义务

变相获取额外收益

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客出现提前退租等违约行为并不鲜见。

当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表示不再继续承租,并将房屋腾空、将房屋钥匙归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已将房屋归还于出租人,就视为承租人不再占有房屋。

尽管承租人提前退租系违约行为,但只要承租人不再占有房屋,出租人就应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履行减少空置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

若出租人能够减少损失却不为,实质上是放任损失的扩大,并将本可避免的损失转嫁到违约方,则主观上有变相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

晴空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就已知晓房屋密码,且乌云公司未对晴空公司清点家具的要求提出异议,应视为乌云公司不再使用,房屋、家具可交还。此时,晴空公司已有能力且应当实际控制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租赁合同于2024年6月3日终止,并判令乌云公司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违约金。

两次遭遇陌生人敲门骚扰,租客被“吓跑”

押金能不能退?

2024年8月,浙江一年轻女子王某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公寓的房屋,租期半年,提前5天支付下期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房押金及水电费押金。

同年11月底,一男子赵某因醉酒,到王某某屋外敲门十余分钟。王某某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联系,然而管理人员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醉酒男子,之后王某某报警。

2025年1月,外来推销人员进入公寓,敲击王某某房屋房门。

1月23日,王某某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由,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搬离公寓。

此后,王某某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押金。物业公司则认为,王某某违约解除合同在先,无权要求退还押金。

说法

物业未采取必要措施,剩余押金得退

长租公寓作为一种热门住房租赁模式,往往以设施完备、服务到位吸引租客,为居住提供了更低成本的选择。但是,经济便利不应突破住房安全的底线,管理公司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租客居住的安全性。

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法院表示,王某某系年轻女性,案外人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造成其恐慌,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产生疑虑。某物业管理公司设有前台管理,但在上述事件中,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王某某有权以租赁的房屋无法满足其生活用途为由,提前解除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某剩余押金。

租客死亡4年后,房东称“房屋贬值”起诉中介

中介用不用赔?

2018年,杭州萧山区房东李某将房屋交由中介管理运营。2年后,租客在出租屋内死亡,该房屋继续由该中介公司运营出租。

事情发生后,中介公司继续管理运营该房屋,并在合同到期后两次主动续约。

2024年6月9日,房东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张某以309万元价格购买房屋。之后,因李某主动披露租客死亡事实,买方解约。5个月后,李某以252.5万元价格将房子卖给另一买家。

李某认为,成交价差50余万,是中介管理过失导致房屋价值贬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中介赔偿损失50万元。

中介辩称,死亡事故由租客自身行为导致,他们在与之签约之前,已尽到了资产管理人的审核义务。房屋租赁后的租客死亡事件,超出了公司的监管范围。房屋市场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必然导致房屋出售价值的贬损,该事故与房屋贬值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

不应对中介管理服务过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内发生租客死亡确实会对房屋价格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中介在选择租客以及开展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李某主张中介需对租客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属对中介管理服务职责的过分要求。在租客死亡事件发生后,中介在合同到期后两次与李某续签合同,并提高了租金、收益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要求中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法治报 人民法院报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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