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谁给你山寨的勇气?

编前:法庭上,AI生成的假证据居然还带着水印;号称“火箭发射VIP观礼内场位置”的票实为楼顶;网络热销的“神药”实为含非法添加成分的假药——今天《海都故事绘》的三个案例,共同指向了“山寨”之祸。那些自作聪明的“山寨”手法,终究躲不过法律的严惩。

原告竟用AI伪造证据

当庭“翻车”

近日,湖北孝感大悟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原告方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2024年5月,李某与熊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及租金,并明确后半年租金须于2025年3月前付清。租期届满后,因熊某未支付后半年租金及水电费,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委托女儿董某代理诉讼。

庭审中,李某未能提供熊某欠缴水电费的有效凭证。董某当庭称熊某系该房屋首位租客,所有水电费均由其产生,并承诺庭后补交租期前后水电表照片作为佐证。然而,董某提交的照片中赫然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引起法官警觉。

进一步核查发现,董某关于水电表使用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起初声称水电表为单独使用,后在追问下改口承认房屋为“一梯两户”,两户共用同一水电表。面对法官质询,董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伪造证据,并向法庭补交了真实照片。

说法

用AI生成照片作证据

涉嫌妨害诉讼秩序

承办法官对董某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明确指出:利用AI技术生成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可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董某在调查中主动坦白、及时纠正错误,法院秉持“惩教结合”的原则,决定以训诫方式处理,督促其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诉讼诚信意识。同时,对其提交的伪造证据不予采信,案件将根据真实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更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任何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于理不容,更是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司法秩序,于法难容。诉讼当事人若遇举证困难,应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正当途径解决,切勿心存侥幸,试图“走捷径”。唯有诚信诉讼,方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潇湘晨报)

火箭发射VIP观礼票

竟是居民楼顶

近日,海南某公司因在网络平台销售火箭发射观礼票时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某平台销售海南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宣称其为航天科普营,是准官方机构,可为购买VIP观礼票的游客提供发射基地内场位置。但该公司并未带领游客进入内场观看,而是组织游客到发射场外围的居民楼顶观看。相关游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认为,某公司并未获得航天科普教育基地的认证,其在某平台销售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观礼票销售金额总计76.78万元。综合考虑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向消费者退还大部分款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在“情节严重”档次内给予处罚,责令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虚假宣传“货值较大”

罚款100万元并无不当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某公司对外宣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次,某公司工作人员对游客宣称预定的观看火箭发射的楼顶,是该地区最好的楼顶,但经市场监管部门勘验,某公司预定的3处楼顶正前方均有数量不等的建筑物,并非视野最好的楼顶。

某公司通过某平台虚假宣传,销售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成交金额共计76.78万元,属“货值较大”情形,且带游客前往楼顶观看火箭发射造成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某公司的行为属情节严重,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考虑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游客退款,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对某公司按照处罚下限处以罚款100万元并无不当。市场监管部门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充分保障了某公司陈述、申辩权的行使,处罚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时报)

女子线上代售假药

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万元

因感觉线上卖货很赚钱,小倩(化名)通过朋友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家网店,开始线上代为销售假药,凭借无本生意,赚了不少钱。近日,该案件由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小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万元,落得“人财两空”。

小倩购买了一家网店,店铺有了,卖点什么呢?“普通商品,辛辛苦苦经营,赚的不一定多,没意思。”小倩一心只想卖些利润高的产品。经过一番“搜索”,小倩发现了一款叫“骨痛宁胶囊”的药销量不错,于是便买了一瓶试试看。

几天后,小倩见到了“骨痛宁胶囊”——光溜溜的药瓶,只有瓶身贴着一张简单的标签贴。“包装这么简单,假药吧。”想是这么想,但为了多挣钱,小倩还是联系了店主(另案处理)。双方约定,由小倩代为销售药品,客户下单付款后,小倩将订单发给店主,店主负责发货,每卖出一瓶,给小倩提成8元。就这样,小倩持续经营了半年多,凭借无本生意,赚了不少钱。

某天,顾客老刘从小倩的店铺购买了两瓶“骨痛宁胶囊”,收到货后感觉包装过于粗糙,不敢随便吃,于是找到了市场监督部门。经过鉴定,该药品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属于假药。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迅速展开侦查。

很快,案件移送至贾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小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多地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骨痛宁胶囊”,该药品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不仅构成销售假药罪,还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构成对药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小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万元。就这样,销售假药的小倩落得“人财两空”。

说法

探索惩罚性赔偿

加大侵权人违法成本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

近年来药品网络销售日趋活跃,网络购药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建议消费者从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店铺购买,警惕购买异于市场价格的药品。收到药品后应仔细查验,出现异常反应要立即停止用药观察;同时保留好交易记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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