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每日经济新闻 北京青年报 南方日报
你能想象吗,当职场监控,从工位后的摄像头,悄然延伸到电脑屏幕上的每一个点击、每一句话,公司与公园的隐私边界,正面临着挑战。从可远程截取微信记录的监控软件,到被公司监控摄像头怼脸拍、午休还被监控计时,最终因“睡岗”而遭开除的案例,技术成了部分企业过度管理的工具。然而法律明确,监控不能逾越权利红线,管理也不能不顾尊严。
老板监视员工微信 只需300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一款面向公司用户、单套价格或不足300元的监控软件正在被公开售卖。
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该软件的源头公司名为“山东固信软件有限公司”。记者以意向客户身份致电该公司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可安排测试,该软件适配台式、笔记本电脑,但存在局域网限制,需主控与被控电脑处于同一局域网内。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软件能够限制员工连接其他网络,可以防止员工通过连接个人热点规避监控。如果笔记本带离公司,通过电脑绑定公网IP的方式,依旧可以完成监控。即使员工在天涯海角,也能实时监控、管理。
记者亲测后发现,微信发送的文字、图片、视频、文件等全部聊天记录出现在了控制端的页面上。其中的具体内容,控制端可以通过预览或下载的方式查看。
此外,杀毒软件也均未识别出任何风险,被监控端也无弹窗、无感知。
对此,有网友称自己所在的公司就安装了这类软件,且已提前告知员工。也有网友直言,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专家说法
1.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表示,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以及2021年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监控软件来获取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实现跨地域的实时监控都是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侵害劳动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2.有企业称已提前告知,能否免责?
沈建峰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根据以上规定,仅有告知劳动者是不能够成为安装监控软件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正当性基础的。
劳动者个人同意是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单位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直接取得同意。仅有劳动者同意依然是不充分的,还需要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行为进行合理性控制,只有用工管理所必需的信息,用人单位才可以处理,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其他规定,告知劳动者信息收集、处理的规则,采取防止信息被滥用和泄露的措施等。
3.哪些途径可维权,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沈建峰认为,企业非法监控劳动者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益,要求企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非法监控员工的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员工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劳动者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收集证据是关键,也是难点所在。发现被非法监控,应及时采取拍照、录像、截图等方式来固定相关的证据。也可以采取报警或者寻找目击证人等方式来对违法获取信息的证据进行固定。
摄像头“怼脸拍” 午休还被监控计时
记者近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员工被公司监控摄像头怼脸拍,午休还被监控计时。
湖北武汉一公司员工小刘称,自己在生产部门工作期间,因工作与该公司质量部的领导毛经理产生过激烈矛盾。后来,小刘还在一次工作会上与毛经理发生争执。
小刘提到,2023年2月,原本在质量部任职的毛经理被调至生产部门,成了小刘的间接顶头领导。于是,毛经理唆使该公司的人事部门和生产部门领导对小刘进行刁难,以达到逼她自动离职的目的。
小刘认为,为制造自己睡岗的虚假证据,毛经理将办公室远处的一个摄像头拆迁至小刘办公桌顶部,直接对准小刘摄像,并安排人员时刻监控小刘,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外,小刘表示,为错开吃饭时间,12:15—13:00为其所在办公室管理人员一直执行的午餐午休时间段。然而,该公司同事为制造小刘睡岗并被警告的虚假证据,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多次拍摄小刘在该时段趴在办公桌上的图片和视频,以证明其睡岗,并对其进行约谈、下发处罚单罚款,逼迫她签字但没得逞。
案涉公司辩称,小刘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但在该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部分《员工行为过失处罚单》上,小刘并未签字。
法院审理
变相逼迫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11万余元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提供的照片可以显示监控摄像头之前所处位置,而后监控摄像头被刻意拆迁移位至小刘附近,具有显著的针对性。
另外,通过该公司员工康某与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康某频繁地将拍摄的小刘睡觉照片发送给叶某,并且叶某回复“这几天视频一起发给我,从睡觉到起来的视频”,“看她从头看到尾”,可以发现案涉公司有通过监控时刻拍摄小刘的一举一动,进而找出其睡岗的证据,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能。
案涉公司如此持续监看小刘,并固定睡岗证据的行为,给小刘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意图明显,某种程度上有变相逼迫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该公司作出的部分《员工行为过失处罚单》是否罚当其过,值得商榷。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应向小刘支付赔偿金11.8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该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