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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遛狗不拴绳、噪音扰民、高空抛物、无人机任性“黑飞”……划出法律“红线”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亮点有哪些?

N北京日报

从网络空间到现实社区,从高空安全到犬只管理,从未成年人保护到违法行为记录封存……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实施,新法不仅对社会关注的遛狗不拴绳、噪音扰民、高空抛物、无人机任性“黑飞”等行为划出了法律“红线”,还首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依据、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等。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社会治理新格局、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深刻回应,填补了数字时代与社会发展带来的法治空白,为精准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1

告别“被打还手即互殴”

“他打我,我不能还手吗?”当事人的这个疑问指向的是正当防卫:当我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我们有没有权利去制止,以免受侵害?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第十九条正当防卫条款,告别了在此之前的“被打还手即互殴”认定,明确了“法不向不法让步”,被打可以还手,让今后的执法和司法适用正当防卫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被打还手”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被打还手”一律都是正当防卫。

适用正当防卫有几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第二,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防卫行为应当具有适度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亮点2

高空抛物未伤人也有责

高空抛物的行为在《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处以刑罚。但刑罚的入罪标准高,无法规制生活中那些具有危害性但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填补了这一“真空”地带。第四十三条提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明确将高空抛物纳入规制,破除了“未伤人即无责”的难题。一是将追责关口前移,从事后惩处转向即时追责。二是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处罚前提,即便未伤人毁物,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仍可能被拘留或罚款。三是与刑法形成梯度治理体系,未达刑事标准但具有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按高空抛物罪论处;若致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亮点3 噪音扰民或被处拘留

近年来,因噪音扰民而引发大量投诉、诉讼。但由于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至高只能处500元罚款,且缺乏噪声污染治理的专门法律规范,对于噪音扰民规制力度有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新法设置“先劝后罚”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为生活噪音管辖主体,在物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劝阻调解无效后,可依法介入处罚,避免“一刀切”处罚。

同时一改小额罚款的局限,最高可处十日拘留,让制造噪音的代价从破财升级为自由受限,威慑力大幅提升。

此外,噪音认定不唯“分贝论”,长期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即便未达分贝限值,仍可能被追责。

亮点4 “熊孩子”校园欺凌严惩不贷

近年来,见诸报端的校园欺凌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同学间的辱骂殴打、网络羞辱等校园欺凌绝非“小打小闹”,而是校园治理中的“毒瘤”。但一直以来,施暴者因未成年常免于严惩,受害者在法律上往往只能提出侵权等民事主张,且面临取证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维权困境,缺乏及时、有力的维权和惩治手段。

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欺凌行为界定、加大惩戒力度、压实学校责任。其中,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再结合该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法不仅明确校园欺凌行为人可以依法处治安处罚并落实矫治教育,且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违法行为人可以执行拘留,同时还提出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不依法处置将被追责,以此促进形成校园欺凌治理的合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安全保护伞”。

亮点5 虐童虐老不再“不告不理”

近年来,保育员虐待幼童、护工伤害老人等事件偶有发生,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对于此类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中,一度缺乏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新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重大完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扩大了保护范围,将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看护人纳入规制。同时该条款无需“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更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权。

这一修订填补了非家庭成员虐待的法律空白,构建起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责任链条,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亮点6

跟踪滋扰等“软暴力”将受惩戒

因经济、生活等纠纷,遭人持续跟踪、家门口蹲守、学校门口堵截等,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对于这种“软暴力”行为,过去往往因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而不能实现有效惩戒。

新法首次将滋扰、纠缠、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新增禁止令制度。第五十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通过纳入治安处罚的方式,有效解决跟踪滋扰多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而难以规制的问题,补齐了法律衔接短板。同时,通过设立禁止令制度,以预防性保护构建“防护墙”,从源头防范人身安全风险,守护公民生活安宁与人格权利,让公民无需等到侵害发生即可获得法律保护。

亮点7

无人机“黑飞”有明确处罚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其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比如,无人机任性“黑飞”闯入机场,导致百余个航班延误、上万名旅客行程受阻。不仅如此,“黑飞”的危害远超想象,不仅可能撞击建筑、伤及行人,还会干扰民航运行、威胁国家安全。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明确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形成监管合力,既规范航拍等飞行活动,又兼顾了科技应用便利,为低空经济发展划定法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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