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噪”动不安

编者按:健身房的噪声与振动,导致楼下住户出现失眠、焦虑及抑郁等症状,被迫搬离;楼上噪音多年屡劝不止,楼下住户起诉索赔;故意制造噪声,上下楼邻居闹上法庭。空调声、挪动声、跑跳声……声声入耳,辗转难眠,他们需为“噪音”担责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噪音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健身房噪声太大 楼下住户被迫搬离

应停止排放超标噪声并赔偿损失

李某购买了某商业办公楼的2套房屋,用于办公及居住。之后,南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租了李某楼上5套房屋,用于经营健身房,营业时间通常为每日9时至21时。2024年4月,李某以某公司经营期间产生持续噪声与振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与工作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交涉。虽然某公司采取了增加垫层等方式进行整改,但李某认为,该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噪声与振动问题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同年,李某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失眠、中度焦虑及中度抑郁。此后,李某以无法忍受噪声和振动为由搬离案涉房屋,另行租房。后李某发现案涉房屋墙上有玻璃破碎。

李某向红谷滩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某公司采取措施停止对其房屋的噪声、振动污染,赔偿医疗费用、租房费用及修理玻璃的财产损失等。

法院审理

构成噪声污染 公司赔偿3万多元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停止对李某的侵害,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租房费用、财产损失等共计30727.71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公司经营的室内健身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振动,通过建筑结构传播至李某居住使用的室内空间,并造成损害,该损害后果已超越噪声源所在的封闭空间,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该鉴定意见明确某公司经营活动中“拍打健身球”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构成噪声污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李某已就损害事实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故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南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者应有效隔音降噪 不影响他人

法官表示,当前,随着城市的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相关纠纷逐渐增多。经营者在开展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等经营活动前,应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产生的声音符合国家标准,不影响他人。受害者在遭受噪声等环境污染侵害时,应注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报)

楼上孩子频繁打球 噪音屡劝不止

楼下住户濒临崩溃,起诉索赔1万元

小区业主陈童(化名)住在张亮(化名)楼上。张亮曾向陈童反映空调噪音、挪移物品声音大、有敲击声等问题,陈童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表示有挪移物品声音、敲击声是因为孩子打球。此后,张亮多次反映噪音问题,陈童均解释系孩子打球所致,双方就此发生矛盾。张亮将陈童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童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因噪音问题导致焦虑状态的医药费、外出租房和住酒店的费用。

法院审理

运动非楼房内日常生活行为

判定被告赔偿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亮与陈童为上下楼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童在居住使用楼上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噪音是否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从而影响楼下房屋内住户的正常居住使用。根据张亮与陈童沟通的内容、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可知,陈童承认曾因运动所产生的噪音过大而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运动的行为并非偶发。显而易见,运动并非居住于楼房内的日常生活行为,同楼邻居对此并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故被告陈童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张亮提交的相关证据,酌情判定被告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住户需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和谐居住环境需相互体谅

法官表示,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即有容忍义务;如行为人的行为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音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考虑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

远亲不如近邻,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相互体谅,也需要住户自己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妥善自我约束。即使产生纠纷,也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共同建设和谐友善社会。

(CCTV今日说法、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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