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视剧《老舅》热播。该剧以老舅崔国明的“折腾人生”为主线,串联起20世纪90年代社会变革中普通家庭的亲情羁绊、创业起伏与邻里纠葛。崔国明辗转尝试多个行业,却因缺乏经验屡屡失败,甚至还接连遇到各种麻烦,闹出不少笑话。剧情扣人心弦,更暗藏实用法律知识。今天的看剧说法,让我们逐一拆解剧中场景,详解背后蕴含的法律知识。
剧情1
无赖惹是生非
霍东风失手打死
霍东风想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新开的酒店却被一群无赖无事生非。最终,霍东风一记“铁山靠”失手把混混大涛打死。
说法
行为明显属于“行凶”范畴
反击不属防卫过当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认为,霍东风打死大涛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要看该事件发生的时间。
本剧第一集的时间是1993年,其后霍东风在第三集出狱,又于第七集被判劳教三年,故我们假定霍东风出狱开饭店是在1997年之后,适用1997年刑法。
此时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看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剧中大涛作为混混,其先是以椅子砸向霍东风,随后又纠集小弟围殴霍东风及其家人,即可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其次是“防卫目的”:霍东风的反击需以制止侵害为主观意图,剧中霍东风为制止大涛等人的侵害,对大涛使用了“铁山靠”后没有进一步的攻击动作,应认为其具有防卫目的。
再者是“防卫限度”:剧中大涛的行为已明显属于“行凶”范畴,暴力程度已严重危及霍东风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霍东风在看到舅妈被打后,为保护自身及家人免受进一步伤害,赤手空拳地使用“铁山靠”反击,即使大涛因此死亡,也应当认为霍东风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剧情2
饭店经理
办公室“伸手”骚扰
崔国明的妻子李小珍,在一家饭店负责收银及财务工作。新任经理汤伟夸赞她工作能力突出,特意将她叫到办公室。谈话时,汤伟暗示她需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才能保住工作,还趁势伸手摸她的大腿。李小珍当即扇了汤伟一记耳光,当场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了饭店。
说法
遇职场性骚扰可报警
也可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汤伟作为饭店经理,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暗示李小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伸手触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性骚扰行为。李小珍可以采取投诉、报案或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其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剧情3
生产“小孔眼镜”治疗近视
还雇学生推销
一次偶然的机会,崔国明发现一种号称能治疗近视的“小孔眼镜”在外甥的学校里格外流行,于是他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找来几位老同事帮忙,赶制出一批“小孔眼镜”。为打开销路,他让霍晓阳带动同学帮忙推销,还约定学生卖出眼镜就能从中获利,很快便有越来越多的孩子加入了推销队伍。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几名负责推销的孩子之间起了冲突,有人受伤被送往医院,崔国明也因此被警方带走调查。
说法
无照经营兼雇童工
或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崔国明未办理营业执照即开展经营活动,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关闭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无照经营极有可能伴随着偷逃税款等行为。
剧中,崔国明还雇用霍晓阳和同学进行营利性劳动,因霍晓阳和同学均系未满十六岁的儿童,崔国明的行为也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此外,剧中所提到的“小孔眼镜”宣称具备矫正视力等医疗用途,若“小孔眼镜”属于医疗器械,而其生产销售未经批准,崔国明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剧情4
街头兑换骗局
卷走羽绒服货款
崔国明被“仙人跳”团伙控制后,达达和老刘路边变卖羽绒服筹钱。遇到一名“顾客”用德国“马克币”付款,达达正犹豫时,一名“路人”称这种马克币汇率很高,还当场用人民币换走“马克币”并留下联系方式。当天下午,那名顾客又拿大量“马克币”买走剩余羽绒服。二人联系男子兑换时,发现电话无法接通,才知所谓“马克币”原是秘鲁币。
说法
若货款达法定标准
构成诈骗罪
“顾客”和“路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以廉价外币冒充高价值外币骗取他人财物,若财物数额较大,则两人构成诈骗犯罪,系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顾客”虚构其所交付的秘鲁币是汇率很高的“马克币”的事实,“路人”则将自己虚构成可提供后续兑换外汇服务的第三方,进而打消被害人达达和老刘的疑虑。被害人基于上述欺骗产生了错误认识,于是将羽绒服交付给“顾客”,最终只取得了价值不对等的秘鲁币,损失了大量货款。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羽绒服货款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