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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老危旧房“焕新”有新政

符合条件的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可适当增加20%建筑面积,可申请超长期国债等专项资金

N海都记者

陈丹萍

为切实消除老旧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居民居住品质,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近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出台《关于推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多产权多层或高层住宅楼的更新改造路径、适用范围及系列支持政策,为泉州老危旧房“焕新”提供政策支撑。

三类房屋纳入更新改造范围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划定三类纳入更新改造的房屋类型:2000年以前建成、建筑功能不全且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老旧房屋;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石混砖混结构或预制板房。同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已纳入成片改造或土地房屋征收储备计划的房屋,不适用本《意见》。

在实施路径上,《意见》提出“双向发起”模式,既允许更新实施单元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发起(需保证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也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项目需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灵活适配不同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

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

规划建设方面的政策红利成为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为: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直接回应居民对居住舒适度和生活便利性的需求。对于已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的储藏间、柴火间(杂物间),项目建设时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积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进一步优化空间利用。

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室内外高差,也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古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先开展考古工作。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资金保障上,《意见》构建了多元化支持体系。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居民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在贷款额度、利率优惠、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为更新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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