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遗赠的结局

编者按:不知儿子快离婚了,误将财产遗赠给儿媳,这份遗赠还有效吗?父亲隐瞒了妹妹向女儿遗赠房产事宜,女儿能顺利继承房产吗?老人将房屋遗赠给单位,女儿患癌急需用钱治疗,能分割房产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房产遗赠引发的纠纷有关,遗赠的结局到底如何呢?一起来看法院的判决吧。

儿子快离婚了 还将财产遗赠给儿媳

继承尚未发生,钱就被转走了

陆某甲与梁某育有儿子陆某乙。儿子陆某乙与儿媳韦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感情出现裂痕。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同年8月19日,就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且尚未生效时,陆某甲与梁某共同立下一份遗赠,决定将夫妇二人名下位于老家的一处房产及其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赠与儿媳韦某。在立下遗赠后仅数日,继承事实尚未发生,韦某便以代理人身份,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其个人账户。

此后,韦某因改嫁将户口迁出。2023年,陆某甲病逝。随着继承的开始,矛盾也随之浮现。2024年年初,尚在人世的梁某另立遗嘱,明确表示撤销之前对前儿媳韦某的遗赠,并指定其子陆某乙为全部财产的继承人。因协商未果,梁某与陆某乙遂作为共同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5年所立的遗赠无效。

法院审理

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遗赠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因案涉遗赠成立于2015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行为,故应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家庭关系通常是立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立遗赠时,韦某与陆某乙的离婚诉讼已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即将解除的特殊时期。韦某有义务将此重大事实告知两位老人,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结合遗赠中仍使用“我们儿媳”的称谓、见证人证言及梁某的陈述,当时韦某未如实告知陆某甲、梁某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此举对于陆某甲、梁某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存在重大影响,导致二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其次,根据韦某本人的陈述,老人遗赠财产的目的在于让她“不要走了”,这表明该遗赠具有维持家庭关系、希望韦某能继续共同生活并提供照料的明确目的,实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韦某在离婚后并未与老人继续共同生活,在此情形下,不应认定该遗赠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陆某甲、梁某于2015年8月19日所立遗赠无效。被告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有效遗赠既要形式合法

也要基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官表示,遗嘱或遗赠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是法律保障公民财产处分权的核心要求。本案中遗赠被确认无效,关键就在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到了重大影响。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需要形式合法,更重要的是必须完全出自立遗嘱人真实、自主的意愿。任何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行为,都将导致遗嘱效力的瑕疵。这既是对财产处分自由的保障,也是对家庭诚信关系的维护。

(CCTV今日说法 中国普法)

隐瞒姑姑遗赠 竟让女儿丢掉一套房

父亲一意孤行,最终四兄妹一起分割财产

2022年2月,独居数年的青阿姨(化名)在自家房屋中离世,由于青阿姨没有生育过子女,父母、老伴都已先于其过世,社区只能联系了青阿姨的紧急联系人——青阿姨的小哥鹤阿伯(化名)来料理青阿姨的后事。

鹤阿伯在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发现了其生前使用的笔记本,里面居然记录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遗嘱”,明确表示将青阿姨名下的上海凉城路房屋“赠送给侄女小芳(鹤阿伯之女,化名)”。

青阿姨一共有四个兄弟姐妹,除了小哥鹤阿伯外,还有大哥松大伯、大姐华阿姨和小妹玉阿姨(均为化名)。青阿姨的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的遗产分割发生了严重分歧。不久之后,松大伯、华阿姨、玉阿姨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鹤阿伯列为唯一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包括凉城路房屋在内的青阿姨的全部遗产,并分割已经由鹤阿伯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小芳随即以受遗赠人身份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取得凉城路房屋的全部产权。

法院审理

遗赠过期

房产等由四兄妹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鹤阿伯作为遗赠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获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结合青阿姨生前曾与小芳谈及赠送凉城路房屋等细节,可推定小芳对遗赠应有所预见,却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远超《民法典》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凉城路房屋及其他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考虑到鹤阿伯长期照顾青阿姨(后事操办、日常帮扶),与其他三兄妹均鲜有往来,玉阿姨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养老金收入,有监护人照护等情节,最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鹤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与华阿姨各分得22%;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合理后事开销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说法

遗赠生效有两大前提

法官表示,现实中,涉及遗赠的继承纠纷常因“接受期限”“证据效力”产生争议,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遗赠生效的两大前提,一是合法有效:与遗嘱一样,遗赠应当以法定的形式作出;二是接受及时: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向继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新闻坊 上海虹口法院)

房屋遗赠给单位 女儿患癌要求继承

老人遗愿遇上子女生存需求,结局出乎意料

凌黎(化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先后于2022年去世,生前均系某单位的退休人员。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并在去世前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2024年初,年近70岁的凌黎被查出患有癌症,急需用钱进行治疗。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遂将单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为原告设立居住权

单位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而父亲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母亲生前留有遗嘱,现双方当事人均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对于其遗产部分,应当按照遗嘱内容予以执行。因此单位和凌黎均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其中凌黎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单位占四分之三的份额。

在法官组织多次协商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为凌黎在房屋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凌黎也将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书籍均捐给单位。

法官说法

法律应有人情之暖

法官表示,情、理、法从不是相互冲突、对立。本案中,若生硬运用法律规则进行审判,将房屋按份分割,则案虽结,事未了,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还可能影响凌黎的后续治疗,并产生不必要的诉累。而在涉案房屋中为凌黎设立居住权,并直接将凌黎对房屋拥有的份额转化为折价补偿款,不仅是“雪中送炭”,还保障了其有生之年在房屋中的合法居住权益和占有使用权益,使其老有所居。同时也令单位直接获得了完整的不动产产权,有利于单位后续对该房屋的使用和处分。

(CCTV今日说法、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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