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络欺凌未成年人 该治

编者按:童模照片成网店“免费广告”,童装店侵权了吗?在班级群个性签名恶意贬损同学,在其他平台侮辱同学,这种“网络欺凌”该担何责?误将“游戏代练敲诈”当赚钱捷径,多名未成年人被敲诈,法律会如何处理呢?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益被侵害案件也多发,因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刻不容缓。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未成年人引发的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童模照片成网店“免费广告”

童装店被告了,还赔钱了

出生于2017年的小江(化名),在母亲陈女士的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其拍摄的多组宣传照片被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平台。浙江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中,未经任何授权,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直接利用小江的形象进行商业推广。

于是,陈女士作为小江的法定代理人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费用。

法院审理

“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免责理由

吴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将小江的肖像直接用于童装商品的商业推广与销售,其核心目的与行为性质均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被告公司对案涉照片的使用未获得授权,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对小江肖像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10月9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含有小江照片的宣传内容;就其侵权行为向小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林哲一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划定了网络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红线。‘不知情’‘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商家必须树立严格的版权与人格权意识,事先取得明确授权,否则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法官表示,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已从传统的身体安全保护,拓展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项人格权益的全面护卫。当前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案件日益多发,其手法呈现出“去现场化”“成本低廉化”的特征。侵权行为常隐匿于看似正常的网络活动之下,利用数字信息的易复制性与难溯源特点,大大增加了发现与追责的难度。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与法院协同筑牢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法院也借此案提醒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加强平台内商家发布内容的版权合规筛查,畅通侵权投诉渠道并建立快速处置机制。(法治日报)

个性签名恶意贬损同学“散架了”

他在班级群和其他平台侮辱同学受处罚

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侵害了名誉权

父母应赔礼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该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事件频发,出现了私聊辱骂、匿名攻击、恶意P图、网络孤立等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的网络学生欺凌形态,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

去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某中学6名学生(以小辛为首)建立名为“品茶大会”的微信群,群内共11人,在群中频繁发布辱骂、嘲讽小文的言论,称其“绿茶”“睡觉打呼像猪”,还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最终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6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6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专家说法

“网络欺凌”单次严重

也可认定涉嫌违法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罗建武指出,该案例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欺凌”通过民事侵权责任来加以干预,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

“网络欺凌是现实中除身体欺凌外的语言欺凌、关系欺凌、财产欺凌等行为的网络化。”罗建武指出,网络欺凌需具备基本特征:本质为包含精神与心理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攻击性,通常需具备3次及以上反复性,单次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认定,行为核心是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贬低、造谣、丑化等人身攻击,或打压、孤立、排挤他人,以及攻击、毁坏他人游戏装备、账号等网络财产。(华商报)

误将“游戏代练敲诈”当赚钱捷径

短视频教程害人,多人被勒索7.5万余元

短视频平台上的“犯罪教程”、社交软件中“低门槛赚钱”的诱惑、网络游戏里暗藏的诈骗陷阱……正渗透进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较弱,易被不良信息误导,误将“游戏代练敲诈”等违法行为当作赚钱捷径,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未成年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两人受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在该案中,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

专家说法

平台应履行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作用机制是摧毁未成年人的自我抵制防线。”法律专家分析,“要解决这一问题,平台需在规则与技术层面双管齐下,优化未成年人模式的算法逻辑,丰富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避免同类潜在风险内容的高密度推送,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内容保护义务。”

对于该案例,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更全面地认识网络,顺利回归社会。(最高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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