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7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黄金狂想曲

编前:最近黄金价格“狂飙”,吸引了许多目光,而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抹亮闪闪的黄色金属,也是“戏份十足”。它时而化身宝宝口中的“零食”,被懵懂幼儿嚼得津津有味,吓出家长一身冷汗;时而又成为友谊的“试金石”,昔日好友不惜对簿公堂;更神奇的是,它甚至被传说藏在每个人手机的SIM卡里,等着哪位“民间化学家”点石成金,一夜暴富。今天的海都故事绘,就让我们一起拆解这出“黄金大戏”。

真“吞金兽”出没!

1岁娃半夜嚼金锁 妈妈吓蒙了

晚上正关灯准备睡觉的瞬间,耳边突然传来奇怪的咀嚼声……近日,贵州贵阳的刘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一岁五个月的儿子嘴里不对劲!

刘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当晚约12点,在听到孩子嘴里有咀嚼声后,她赶紧开灯查看,瞬间头皮发麻:孩子正津津有味地“嚼金子”,嘴里金灿灿的东西是佩戴在孩子身上的金锁首饰。

刘女士来不及多想,立刻伸手把孩子嘴里的金子抠了出来,这一看更揪心了:金锁上的三个小铃铛全被咬坏了。刘女士说,虽然马上清理,但怀疑仍有部分金子已被孩子吞进肚子里。

更让刘女士焦虑的是,第二天一早喂孩子喝奶时,发现孩子不怎么喝奶了,吃东西也没什么胃口。

刘女士不敢耽误,赶紧带着孩子往医院跑,拍片子、做检查,全程心都悬在嗓子眼。

经检查发现,孩子吞下去的黄金碎片已经进入大肠,目前没有造成堵塞或划伤消化道的情况,暂时无大碍。

医生叮嘱刘女士,接下来几天一定要密切观察孩子的排便情况,确认碎金是否能随粪便排出,同时还要按时带孩子复查,有任何不适要立刻就医。

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刘女士看着调皮的儿子,笑称自己生了一个“真·吞金兽”。

经历了这场“吞金惊魂”,刘女士特意通过自己的遭遇给各位家长提个醒:尽量少给孩子佩戴这类装饰品,如果一定要戴,也不要选择带铃铛等容易被咬掉的款式。

SIM卡提炼20万元黄金?

都市“炼金传说” 别信!

最近,一段所谓“炼金”视频在社交网络刷屏了。视频中,一位博主站在堆积如山的电子废料前。将一些像SIM卡一样的金属片放进大桶里,经过一系列操作后,提取了191.73克黄金(时价约20万元)。有短视频开始分析,每张SIM卡,居然有0.02克黄金。此外还有博主添油加醋,表示一张信用卡的芯片里,就含有0.2克黄金。

面对舆论的沸腾,当事人后来澄清:他提炼使用了2吨原料,并未在视频中全部展现,而且并非全是SIM卡或信用卡芯片,而是富含金镀层的电子芯片废料集合。

贵金属回收行业的从业者林先生告诉记者,从SIM卡到各种电子设备,一般都有镀金涂层。但常用的Nano-SIM卡能提取0.02毫克黄金就不错了,这和网上说的相差1000倍。林先生也发过SIM卡炼金视频,他使用9700多克老式SIM卡和废旧IC卡,提炼出了1.93克黄金。相当于平均每克SIM卡可以提取0.1毫克黄金,但收集这些卡的成本也非常高。

专家

普通人尝试“炼金术”

危险还碰法律“红线”

既然单张卡的含金量微乎其微,为什么电子垃圾依然被视为“矿山”?清华大学化学博士、科普作家孙亚飞介绍:“可以去开采的金矿,就算是百万分之一以上,那就有开采价值了。简单算一下,哪怕就是0.02毫克,相比于SIM卡总共不到一克重,都是远远高于这个比例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相比于一般的天然金矿,已经是属于很富的矿了。在现在的数码产品里,金应该说用得还是比较普遍的,包括手机、平板等,这里一般都会用到金。以少积多,如果我们有大量的像SIM卡等这些原料,含量还是比较可观的。”

为什么普通人不能自己提炼?

孙亚飞指出,从电子废料中提金,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王水”——一种由浓硝酸和浓盐酸按比例混合的强腐蚀性液体。这不仅对操作者的专业知识有极高要求,自行提炼,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需要用到的原料都是属于需要在公安局备案的。像硝酸、盐酸等,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允许买卖的。”孙亚飞表示,更不用说,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液,如果未经专业处理直接排放,将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污染。从业者林先生介绍,企业必须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还需要接受定期检查。

卖金条变现14万,将钱借朋友后金价大涨,要求对方翻倍还

友谊的小船 翻在金价狂飙“浪尖”上

辽宁锦州的王某民与王某曾是朋友,也曾是雇佣关系。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两人之间产生了多笔债务,包括现金借款等。2024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借据,确认王某向王某民借款现金共计37.4万元。2025年2月,王某又另出具欠据,写明欠王某民“金条400克”。

偿还31.9万元后,双方就剩余债务性质产生争议。

因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王某民提起上诉。王某民称,他出借的是银行400克金条,而且金条价格一直处于波动,因金价大涨,按照起诉之日的市场行情,将400克金条价值计算为300000元,要求以此抵债。

王某则辩称,当时卖金条得款18万多元,“但是借给我的不是金条,是现金,分了三次借给我,当月及次月加一起是14万。”

法院

民间借贷认定

应以“实际交付”为准

那么,出借的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根据借据,王某向王某民借款现金共为374000元,其中包括金条出售后王某民转账给王某的14万元借款,借据中并未体现出借的是金条。

此外,王某民与王某一同出售金条,而非将400克金条直接交付给王某,且王某民在取得金条出售款后分几次将14万元转账给王某。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民将陆续出借的14万元按照金条时价折算为400克,而并非真实出借400克金条。

二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的认定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交付实物为货币而非黄金,故依法认定该笔债务为14万元现金借款。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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