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线上拆封300个盲盒后,却反悔要求退货款1.4万余元,行得通吗?八岁孩子沉迷卡牌盲盒一掷千金,买卖有效吗?一公司的盲盒人偶与泡泡玛特的神似而形不同,到底算不算侵权?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盲盒引发的纠纷有关。当下,盲盒消费持续火爆,一些“线上代拆盲盒”直播也开始流行起来。而在火热的现状下,一些纠纷也随之产生。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线上拆封300个盲盒后
却反悔要退款1.4万余元
2025年1月,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被某直播间推广的动漫题材卡牌盲盒吸引。该直播间宣传,有机会抽取稀有款式,同时明确告知“拆封后不支持退货退款”。张某初次尝试即抽中一张珍藏版卡牌,这令他信心大增,随即连续下单300盒,总金额达1.4万余元,均由主播在直播间实时拆封。然而,后续拆封的结果远远未达到其预期,失望的张某在收到已拆封的卡牌后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平台支持了张某的诉求。但商家认为,商品已被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不同意退还货款。在与张某协商无果后,2025年12月,商家将张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全部货款。
法院审理
核心商品价值已实现
不适用退货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直播间是否涉及虚假宣传、盲盒价格是否合理、已拆封的盲盒产品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明确,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还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本案中,商家在销售时已明码标价,并公开抽取概率、卡牌种类等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盲盒的核心消费体验在于“揭开未知瞬间的惊喜感”,商品一旦在线上被拆封,其内容即被特定化,该盲盒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随之消灭,核心商品价值已经实现。此外,消费者在主播明确告知“拆封后不可退换”规则后仍指令继续拆盒,应视为接受该交易条件。
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商家支付8300元的部分货款,卡牌不再寄回。
法官说法
应认清
“拆封后价值实现”的交易特性
法官表示,盲盒直播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丰富了消费场景,但同时也伴随着信息不透明等风险。为有效规范盲盒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盲盒经营者应当对《指引》进行严格落实,以显著方式真实、完整公示商品信息与抽取规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诱导式宣传,确保商品质量,自觉维护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盲盒消费时应理性、节制,购买前应仔细阅读规则,认清“拆封后价值实现”的交易特性,避免因一时冲动投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资金。(法治日报)
沉迷卡牌盲盒
八岁孩子一掷千金
2024年9月,王某反映自己八岁的孩子小王在两个月内分十余次在某经销店购买了价值5800元的动漫卡牌盲盒。王某认为,某经销店有能力判断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且买卖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故该买卖行为无效,某经销店应返还购物款5800元。某经销店认为部分卡牌盲盒已被拆封、损坏,无法二次销售,不同意退款。双方就返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购买行为超出能力范围
且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岁的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多次大额购买卡牌盲盒的行为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且未经监护人同意,也没有监护人事后进行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经销店向八岁的小王多次售卖大额商品且未经其监护人王某同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尽管商家的经营行为合法,但在未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多次售卖大额商品给未成年人,其行为存在过错。从监护人责任的角度来说,王某在家庭财产管理和未成年人监管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亦存在过错。
为尽快化解矛盾,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审理法院联合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最终,王某与经销店就争议金额协商一致,签署调解协议,王某返还经销店未开封的动漫卡牌盲盒,经销店退还王某部分卡牌盲盒购物款。
法官说法
商家和监护人
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在进行消费时,商家若未能尽到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有效辨别的义务,或在发现消费行为可能与未成年人年龄不符时,未采取合理措施与监护人核实,那么商家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监护人若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如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未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和引导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损失承担方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合理划分。若因合同无效导致无法返还消费物品或款项,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报)
“撞脸”泡泡玛特盲盒
赔偿损失25万余元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款名为“夜某城”的系列人偶盲盒,来自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一上线便凭借独特设计和艺术风格成为市场热门。
走红后不久,泡泡玛特公司注意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由深圳市前海欢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型商品“朋某岛”,外观与“夜某城”极为相似。法务团队比对指出,“朋某岛”中的多款人偶在诸多设计要素上与“夜某城”如出一辙,仅在个别五官、发型、衣着纹饰等局部做了改动。
2022年10月,泡泡玛特公司以欢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神似而形不同
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面对“神似而形不同”的盲盒人偶,2023年12月,前海法院一审判决,欢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诉商品仿冒涉案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万余元。
然而,欢某公司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服。其认为,“朋某岛”系列人偶是独立创作设计的作品,不构成装潢上的相同或近似,不会引人混淆,法院开展问卷调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张婷提出,潮玩人偶商品的主要比对部分为人偶的基本身体特征、标志性装饰和姿势特征,其他非标志性的装饰和姿势特征一般对人偶商品的识别不具有显著影响。她举例道,原告“夜某城”系列人偶都是双腿叉开、双臂摆于前的坐姿,该动作反复出现,设计师通过强化这种姿势的使用来传递表达,经过强化的姿势符号成为主要识别特征。
“独特风格与设计元素的结合可以具有识别性,模仿知名商品的核心特征和整体风格,哪怕局部‘换皮’,也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新作品,并不影响这一认定。”二审现场,张婷有理有据地抛出结论。
2025年7月,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有必要
对IP的识别度进行保护
法官张婷表示:“对于文化创意产品而言,它的著作权保护和IP识别度保护同样重要。”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法律仍然有必要对IP的识别度进行有益保护,有效规制不当的搭便车行为,保障创新者所对应的市场份额。张婷表示,当前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权益的保护中,要合理划定保护范围的边界,目的是促进社会的整体创新效应的最大化,既要有利于保护以此来激励创新,又要避免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以免挤占社会公众的这种创新空间。(羊城晚报 深圳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