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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极目新闻
央视新闻
AI“撞脸”“碰瓷”演员、伪造名人声音虚假带货、任意“复活”逝者……这些侵权乱象将有最新的治理办法。4月3日,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紧扣数字虚拟人领域的痛点问题,强化个人信息、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保护,并尝试构建治理体系,为行业健康发展划定边界。
乱象1
普通人
被“偷脸”成丑角
去年春节期间,汉服妆造师白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几张名为“适合微胖男孩子的汉服穿搭”的照片,照片中他身穿汉服,带着自己设计的妆容出镜。然而,前两天他被朋友提醒,这套妆造包括白先生的脸,被完全照搬到了某微短剧里。
这部72集的微短剧在播出平台上有着超过4000万的热度。白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样貌出现在了其中的3集,他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被AI算法“复制”进了剧集中,饰演一个非常猥琐的角色,虽然声音不是本人,但剧中人物的样貌和他一模一样。
剧中对白先生的角色“刘大”是这样形容的:他身材短小粗胖,平日里游手好闲还好色,但这么个人厌狗嫌的男人,在何掌柜眼里竟成了天仙。
先是违规使用白先生形象,进而又将其塑造成如此角色,白先生告诉记者,这已经对他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困扰。
白先生表示:“剧里面他是一个贪财好色,又矮又丑,受到各种贬低的形象。这其实已经对我和我的家庭产生影响了。我爸爸很担心我因为这件事情被‘开盒’,昨晚一整晚没有睡。”
而该短剧涉嫌抄袭的“人脸”不止白先生一人,模特七海发现,自己在这部剧中被塑造成大反派“何掌柜”,满脸麻子、殴打他人、虐待动物,七海告诉记者,这极大伤害了她的人格,她准备起诉涉事制作公司。
乱象2
多部短剧AI角色
撞脸易烊千玺
近日,多位网友发帖反映,红果短剧平台上多部AI短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AI合成技术盗用艺人易烊千玺的肖像及声音,用于剧集创作及商业变现,呼吁平台下架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4月4日,红果短剧人工客服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已收到大量相关反馈,工作人员正在核实处理中。有网友上传的视频画面显示,一部名为《午夜公车:她捉诡超凶的!》的短剧中,出现了一名与易烊千玺肖像极为相似的演员,声音也高度相似。该剧以“悬疑”“反转”为标签,在红果平台的热度值已接近4000万。
在相关帖文评论区,多部短剧也被网友指出使用了相似手法,同样涉嫌盗用易烊千玺的肖像,其中一部名为《骗我投个好胎?行,你们别后悔》的短剧热度值接近7500万。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几部短剧均为AI生成短剧。目前,涉嫌侵权的画面已被删除或更改,但作品仍正常播放。
4月4日,红果短剧人工客服回应称,已收到大量相关反馈,工作人员正在核实处理中。“因为AI短剧目前是新的类型,所以可能存在审核方面的不完善,我们会尽力完善该类型的审核。”客服表示,相关作品是否下架,需视后续版权方与审核方的处理情况而定。“如果已经做出了整改并且版权方没有追究,可能是不会下架的。”
破局
如何维权?
征求意见稿来了!
此类短剧不用花钱请演员,不需要服装、道具,只需要找好几张照片素材,敲几下键盘,普通人的脸就可以成为短剧公司零成本的“摇钱树”。
当事人要在“技术黑箱”之外,证明“剧中我是我”。举证困难大,侵权成本低。面对问题频发的微短剧市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指出,短剧产出“短平快”,而平台监管往往还处在被动模式。
马亮强调,不仅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具有震慑力的惩戒机制,更要在源头强化内容播出平台的审核义务,把违规短剧挡在流量池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介绍,相关博主被AI换脸演戏,制作企业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著作权,但维权普遍的难度在于,AI在生成角色时,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融合性,往往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面对层出不穷的AI视频侵权,未来应该将举证责任倒置,即AI内容的制作方应该证明自己是如何生成这一角色的,是抄袭某人的脸?还是AI真的不小心生成了类似人物?
4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征求意见稿紧扣数字虚拟人领域的痛点问题。
使用他人未授权的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生成的数字虚拟人真假难辨,对他人名誉权等产生较大伤害,也加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同时,真人驱动型数字人与真人驱动方存在身份同一性争议,可能侵害真人驱动方的个人信息、自主择业等合法权益。出台《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个人信息、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保护,是保障数字虚拟人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解读
新规剑指
数字虚拟人乱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表示,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为驱动的数字虚拟人产业正经历爆发式增长,成为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肖像权侵权、逝者复活伦理争议、“中之人”隐私开盒、虚拟劳动权益真空等风险日益凸显,为社会治理提出新挑战。
李强治表示,《办法》回应了行业发展痛点与社会治理关切,为数字虚拟人服务划定了发展边界、明确了行为准则,是规范行业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授权同意要求,筑牢人格保护底线。一方面,强化人格要素的专项授权制度。《办法》确立“识别性”标准,规定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另一方面,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规范。《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等活动的,应当取得自然人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应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办法》还完善了逝者近亲属相关利益的特殊保护。逝者形象承载着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集体记忆,其数字化“复活”涉及生死边界、伦理底线和文化价值。《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死者个人信息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尊重逝者的遗愿。在保障亲属情感利益的同时,防止逝者形象被商业化滥用或历史记忆被篡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表示,《办法》直接回应了AI偷脸乱象。其核心条款中,第八条明确禁止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其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保护范围涵盖与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声音;第七条则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严格规范。《办法》还填补了多项监管领域的空白。他指出,《办法》首次系统定义了数字虚拟人,将“AI分身”“数字偶像”等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了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传播平台等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构建了全链条合规体系;特别增加了对逝者肖像、声音等信息的使用规范,要求尊重逝者生前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