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史话 上一版   

古人笔下的那些妙判

▲郑板桥随手写下的判词被当代书家认为是其最好的书法作品

▲刻有我国最早判词的西周晚期青铜器

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判决书作为法律实施的载体,被称为“纸面上的法律”。

判决书,在中国古代也称判词、判语、判牍。在传统观念中,判词属公文书牍,但实际上,由于古代能出任府尹县令的多是举人、进士出身,他们多年寒窗苦读,满腹经纶,文化修养很高,结案时作出的判词自然而然地融入了经史子集、诗词文赋,细微处透出文学的光亮。

三千年前

刻在青铜器上的判词

我国最早的判词,见于1975年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的一尊西周晚期青铜器上。“……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全文以金文雕刻,用词古奥,宛如天书。其大意是两个奴隶主为争夺五个奴隶而起争执,由法官伯扬父做出判决,胜方十分高兴,就用赔偿款打造了青铜器,把判词和诉讼过程刻在上面。

周代时,由于文字镌刻不易,所以判词都高度凝练概括,往往在几十字间夹叙夹议,完成对案件起因、经过、证据及判决结果的完整呈现,用词精准、简洁,可以感受到古人对文字的用心与讲究。

董仲舒

被称为“判词鼻祖”

到两汉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判官常借力儒家经典,将道德义理和《春秋》的精神、事例作为裁断准绳。

大儒董仲舒担任江都相、中大夫时,据儒学经义以决狱,就是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董仲舒著有《春秋决狱》十卷,记录了当时“引经断狱”的232件案例。其中一例讲的是: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这则案例是以儒家经义认定是非善恶裁决案件的典型。当时有官吏认为,殴打父亲属不孝之罪,主张将甲斩首示众。今人见此,定觉荒谬可笑,当时的大儒们也认为不妥当。董仲舒的判词认为甲与父亲乃血缘至亲,他误伤的原因,是急于保护父亲,此乃人之常情。因为没有故意伤害父亲之意,故不能简单论罪。于是就把甲无罪释放了。

为进一步证明判断的正确性,董仲舒还引用了《春秋》中“许止进药”的典故,许止尽心给患病的父亲喂药,却不幸致其身亡。但许止的本意是要尽孝,而非故意毒杀父亲,故被赦免死罪。两者对照,得出“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结论。

这种以《春秋》等经典为审理案件依据的断狱方式,被称为“春秋决狱”或“引经决狱”。通过汉代的判词案例,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时的文体属于“经判”。在有限的书写空间里,引经据典、阐述法理,以短短数十字微言大义,为法律与经典的结合树立了典范。董仲舒正是这一断案模式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行者,故而被称作“判词鼻祖”。

汉律最初体现的是严苛的法家精神,无半点人情味。引礼入法后,就有了司法的温情。

女子犯罪求前夫帮忙

白居易如何判?

唐代将“试判”作为选拔官吏的科举考试内容之一,要想金榜题名,判词先要精彩。这种以判取士的制度,使当时的文人对判词无不熟习。脍炙人口的妙判一出,往往和唐诗一样传诵天下。

唐代判词,一律采用对写作技巧要求非常高的骈体文,讲究对仗工整,注重修辞技巧,评价标准是“词美”“文理优长”。例如《甲乙判》中记录的著名诗人白居易所写判词。这起案子是甲的前妻犯了罪,想让甲的儿子找甲来帮她。甲知道后很生气,坚决不同意。白居易在判词中写道:“……凤虽阻于和鸣,乌岂忘于返哺……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这则判词是典型的骈体文,带有浓厚的文学色彩,说夫妻情义或有断绝的时候,但父子恩情不能说丢就丢。而后引用《诗经》等典故,极尽所能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可谓情理兼备,文采斐然。

张咏的“一钱”妙判

唐代的“骈判”偏重文辞华丽,易导致实用性不足。宋代时判词开始纠偏,往法律适用性上靠,文笔出现散体化(散文)趋势。“散判”的特点是平实质朴、灵活易懂,也不再大量用典,仅引用细密的理学思想作为说理依据。

张咏是宋初名臣。他在刚刚步入仕途,做崇阳(今湖北崇阳)县令的时候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天都将一枚小钱藏在头巾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将小吏打入死牢。小吏认为所盗数目小,判得太重:“一钱何足道,能杖不能斩。”遂连呼冤枉。张咏援笔立判,判词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看了,哑口无言。只寥寥数言,以浅喻深,警策发聩,令人不禁赞叹判者笔锋之机巧、洞察之精微。

南宋一母亲告子不孝

法官因一份遗嘱改判

宋代司法裁判文书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南宋司法官胡石壁审理的一则典型案例的判词——《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案件始于母亲阿周含泪控诉亲生儿子马圭不孝:马圭不仅变卖祖产、沉迷赌博,十年前就因恶行被父亲告官惩戒,却始终不思悔改。

按照《宋刑统》规定,“不孝”属“十恶”重罪,若母亲阿周所告属实,马圭当受严刑。胡石壁初闻案情,见其子屡教不改、其母悲戚控诉,震怒不已,决意依法严惩。可就在裁决将定之际,母亲阿周却又颤巍巍呈上一份亡夫遗嘱。这份充满慈爱与宽恕的遗嘱,字里行间充满“乞免官行遣”的恳切请求。这位母亲终究难舍舐犊之情,希望给儿子最后一次机会。

读着遗嘱中“哀矜恻怛”的词句,胡石壁深受触动,心绪渐渐平复,他深刻领悟到,执法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教化人心。最终,胡石壁改变裁决,免除了马圭的刑罚,责令他回家叩谢母恩、日日诵读父亲留下的遗嘱,并特拨官资让其宴请亲朋邻舍,重修亲族和睦;同时,也严正警告马圭,若再有不孝之行,定将依法严惩。这则判词生动展现了宋代司法官“情法两尽”的治理智慧——既恪守法律制度底线,又体恤人伦温情,深刻印证了中华法系“法意人情相协济”的深层逻辑。即便于今日,其中“罚教并举、兼顾情理”的衡平艺术,仍具有历久弥新的启示价值。

郑板桥当知县

判牍成书法瑰宝

明清是古代判词发展的鼎盛时期,保留下来的判词专辑很多。

郑板桥是“扬州八怪”之一,诗、文、书、画俱佳,但很多人不知道,他还是一个清正廉明、公正执法的父母官。郑板桥先后在山东范县、潍县任知县12年。他任山东潍县县令时的判牍,因其书名日盛而被人裁剪整理,装裱成册,即《行书判词册》。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田宅、土地等问题,据此可了解当时郑板桥理政审案的一些情况。另外,他的这本《行书判词册》作为艺术珍品流传至今,从这些只言片语的判牍墨迹中,亦可了解他的书法风貌。

机智断案审狗记

古代很多判词幽默风趣、短小精悍,读来意趣盎然,兴味无穷,令人拍案叫绝。

据记载,明代宗室朱宸濠袭封宁王后,府中豢养着一只皇帝御赐的鹤。一日,仆役牵鹤逛街时,鹤被百姓家的一条狗咬伤。仆役仗势告状,声称鹤佩戴御赐金牌,狗咬鹤即属“欺君之罪”,要求严惩狗的主人。南昌知府祝瀚接手此案,并未直接处罚狗主,而是要求原告先行撰写诉状。

诉状呈上后,上面写着:“鹤带金牌,系出御赐!”祝瀚接状后,指出状纸所载凶手实为狗,而非人,并顺势驳斥:既然狗不识字,自然无法识别鹤颈上的御赐金牌,狗主人所谓的欺君之罪无法成立。最终,他以“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的精妙判词了结此案,释放了被诬欺君的狗主人。

这一判例展现了祝瀚的机智与公正。他巧妙化解了权贵借御赐之物构陷平民的企图,维护了司法理性。

古代判词,是了解我国司法文化历史的一扇窗,人们可以从中望见司法精髓的传承和古代司法人坚守的为民情怀与品格。这些文书不仅是案件裁决的凭证,更是展现情、理、法平衡艺术与司法官员素养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中国古代判词书写风格。

(北京日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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