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下班“抄近路”骑电动车上快速路被撞伤,能认定为工伤吗?骑电动自行车时看手机,撞到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摔伤成为植物人,损害后果由谁来承担?两辆电动车并未发生“亲密接触”,逆行一方“晃倒”他人致其受伤,又该担何责?现实生活中,“抄近道”“图方便”“无接触”等违法行为,不仅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将自己与他人均置于危险境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用守法行动共同守护。本期《海都故事绘》聚焦三起与电动车有关的事故案例,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下班“抄近路”
骑电动车上快速路被撞伤
2025年3月某日凌晨,为尽快回家,刚下夜班的重庆某公司职工夏某将电动自行车驶入重庆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想“抄近路”返程。行驶途中,夏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浅表擦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2025年5月,夏某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认定夏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夏某不服,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审理
不属于工伤认定
所要求的“合理路线”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而且,在夏某驶入的内环快速路入口处,有清晰、醒目的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驶入。夏某明知电动自行车属于禁行车辆,仍违规驶入快速路通行,违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识。其为追求通行便利所选择的返程路线,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故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之后,夏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认定为工伤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法官表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时间上属于上下班途中;二是空间上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要求;三是事故责任上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注意的是,日常通勤中人们认为的路程最短、耗时最少和通行便捷,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合理路线。法律所认可的合理路线,通常是合法路线,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快速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路线。法官提醒,上下班通勤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选择合理路线出行。(法治日报)
骑电动车看手机
不慎绊倒摔伤成植物人
当事人孟某在未佩戴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因低头操作手机,导致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孟某也因此摔倒受伤。此后,孟某被转移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孟某因事故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出血,导致四肢瘫痪,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完全依赖他人。
在与负责案涉路段养护的某路政公司协商无果后,孟某家属将某路政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骑行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应承担70%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且有操作手机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这也导致本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歪斜行驶至路边排水沟处。而排水沟处本应平放的盖板倾斜翘起,与路面形成坡度,孟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该坡相撞后,车和人一并向前翻倒,致使孟某头部直接落地,引发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孟某不顾安全驾驶规则,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其自身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路政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实际日常养护单位,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养护职责,但该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排除路边水沟盖板翘起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事发时的具体路况、环境因素、事故成因、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多重因素,判决孟某就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路政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实,孟某实际支出医疗费52万余元,依据相关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为180余万元,产生护理费用32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万余元,结合营养费、误工费等,最终认定孟某的合理损失为334万余元,据此,路政公司按照30%的赔付比例向孟某支付1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风险防范意识
是交通参与者的“隐形安全带”
“风险防范意识是交通参与者在路上的‘隐形安全带’。本案中,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头盔且分散注意力去操作手机,是导致孟某严重受伤的主要原因。”法官表示,在参与公共交通时,各民事主体应对自身安全负起首要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绝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骑行时应确保注意力高度集中,严禁接打电话、查看手机,避免分心驾驶;骑行时需佩戴头盔,不违规载人载物。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以本案为鉴,全面履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时修缮等法定职责,切实保障公共道路设施的安全可靠。(法治日报)
逆行电动车“晃倒”他人
“无接触”也要担全责
某日早高峰时段,非机动车道内车流密集。杨某驾驶电动车正常直行。此时,张某为图方便,突然驾驶电动车左转并逆向驶入杨某所在车道。面对突如其来的“迎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杨某猝不及防,在紧急避让过程中失去平衡,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左转+逆行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鄂州中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左转+逆行”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该行为非法侵入了杨某的合法行驶路径,在道路上制造了突如其来的危险状态。正是张某的违法行为,迫使杨某不得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并最终导致了摔倒受伤的后果。从危险制造到损害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完整、明确。
针对张某辩称的“杨某自身操作不当”,法院明确指出,在单向行驶、空间有限的非机动车道上,面对突然出现的逆行车辆,要求杨某在瞬间做出完美无缺的避让操作,是超出普通人合理注意义务和反应能力的。杨某的紧急避让属于正常人的自然反应,自身并无过错。
综上,鄂州中院最终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决张某对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无接触”绝不等于“无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特别提醒,“无接触”绝不等于“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并非以是否发生实体碰撞为唯一标准。只要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如该案的逆行)在道路上主动制造了现实危险,直接导致另一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从而发生损害,即使没有物理“接触”,该违法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