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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北京晚报
记者5月27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6月1日实施。标准起草负责人介绍,制定这个标准是用于交通事故调查的,即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
经向交通运输部确认,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两种情形,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同时,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疲劳驾驶易引发事故
责任认定标准更细化
据认定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监测设备(视频、ADAS、车载终端)显示多次闭眼、点头、打哈欠、视线偏离等疲劳行为;
询问、讯问证实驾驶人精神恍惚、困倦、注意力难以集中仍驾驶机动车;
生活轨迹显示前24小时睡眠不足6小时、存在连续熬夜、高强度劳作等情形。
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3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
通过三维认定体系
锁定疲劳驾驶行为
新的认定规则,通过三维认定体系,精准锁定疲劳驾驶行为。
驾驶行为维度:通过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长短来认定。
生理状态维度: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生活轨迹维度: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三维认定体系里面的违法行为,怎么认定呢?与此前的单一认定模式相比,三维立体判定体系的科学性在哪儿?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介绍,过去只有一个手段,就是靠驾驶时间,身体疲劳实际上是一个人的生理状态,其他人很难判断,所以过去就规定了4个小时、2个小时。随着目前人体工学等各种技术的进步,现在对人的生理状态,可以通过一些设施设备检查出来。比如疲劳,眼睛的闭合度可能有大有小,不疲劳可能睁得大一点。所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认为这一部分是可以用设备检测出来的,这次的标准满足了技术进步的要求。现在是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等要素加在一起,构成了这次标准的三维管理。
□焦点
如何避免
运营车辆司机
疲劳驾驶?
对于运营车辆,尤其是网约车司机怎么保障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呢?张柱庭表示,职业驾驶员以此为业,工时很长,身体疲劳度更大。这里面就带来很大的问题,对企业里的职业驾驶员,如何进行疲劳驾驶的控制管理,需要一个标准。应该从下面这几个角度来看问题。
第一,不能把法律法规的限制,当成是对自己不利的东西,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障安全的。安全是自己的,遵守法律法规要自律,以自律为主。
第二,企业对自己的员工疲劳驾驶是有管理责任的,所以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几年,很多企业用电子监控的办法来观察驾驶员的驾驶时长以及疲劳度,取得了很多成效。所以企业管理必须担当起主体责任。
第三,认定是否疲劳驾驶是公安机关承担的执法任务,对这一部分要加强执法的管理,不能把执法责任完全推给自律,完全推给企业,光靠企业管理、光靠自律是不够的。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应有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