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女子与男友在争执中坠楼重伤、练习射门时足球击伤未作准备的守门员同学头部、幼童展厅“试驾”意外启动新能源展车致损,这些意外的发生,由谁来担责?一起来看看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是如何判决的。
与男友争执中坠楼重伤
女子自担主责
2023年4月5日凌晨1时许,何灿(化名)酒后与男友付磊(化名)入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某酒店。其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何灿在情绪激动之下离开客房,付磊随后追了出去。
付磊找到何灿时,她正坐在酒店8楼消防通道的窗台上。两人一见面就又吵了起来,争执中,何灿从窗台坠落至隔壁楼栋的5楼楼顶。见状,付磊连忙联系酒店前台,并拨打报警电话与医疗急救电话求助。
因伤情严重,何灿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24.4万余元。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何灿将付磊和酒店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自行承担50%责任
男友承担35%责任,酒店担责15%
法院审理认为,何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酒后坐在高层消防通道窗台上的危险性。其在情绪冲动下放任危险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付磊作为何灿的男友,在何灿饮酒、坐在窗台上的危险情况下,未能安抚其情绪、将其带离危险区域,未尽到亲密关系中的合理关照义务。付磊的言语行为与何灿的坠楼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入住人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酒店值班、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并制止;消防通道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安全管理疏漏为事故发生创造条件,酒店应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何灿自行承担50%的责任,付磊承担35%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方面,法院支持何灿因伤产生的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合计33.1万余元。二审乌鲁木齐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支持将自身过失
导致的风险转嫁给他人
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亲密关系主体间的安全关照义务以及酒店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法律充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但不支持将自身过失导致的风险转嫁给他人。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均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情绪波动、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更应保持克制与审慎。
法官提醒,情侣之间虽不存在法定监护或扶养义务,但基于共同相处的亲密关系,在一方情绪激动、身处危险时,另一方负有合理的劝阻、安抚及安全提醒义务。(法治日报)
练习射门时足球击伤
未作准备的守门员同学头部
小明与小华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二人常结伴在校内足球场踢球,对足球运动的规则、风险以及彼此的运动习惯都较为熟悉。
2025年某日下午,学校大课间活动期间,小明、小华等几名学生自发在校园足球场开展休闲足球活动。完成热身后,小明带球至中场起脚射门。然而足球飞行轨迹发生轻微偏移,击中了正身处球门区域、尚未进入正式守门状态的小华右侧头部。
小华随后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天。医院诊断结果为头皮挫伤、头部外伤、右外耳道挫伤,医疗费用共计2000余元。事后,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华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参与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踢球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小华是否参与足球运动的一员有争议,小华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认可学校足球场内同学们在踢足球,结合监控视频,小华在足球场中场与参与踢球的同学沟通后跑到球门前方,该站位通常被认为系足球守门位置,如果系仅观看他人踢足球,应当在足球场外或者非有明显特征属性的位置更符合常理,故法院认为小华具有参与足球运动的意愿。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小华不服,提出上诉。
鄂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名学生均已年满八周岁,具备相应的风险辨识和认知判断能力。二人长期结伴踢球,清楚该项运动的潜在危险,小华自愿、主动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同时,结合现场监控画面及案发全过程可确认,小明带球来到中场附近处,按照约定和习惯完成射门动作,其射门动作规范合规,是足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并无违规冲撞、鲁莽发力、故意挑衅等危险行为;足球轨迹偏移属于运动中无法完全预判的正常意外。虽然小明未能做到极致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客观上无违规操作或重大疏忽。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认定本次受伤属于体育运动正常意外,运动参与者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避免偶然意外被过度追责
法官表示,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不是纵容危险运动、漠视人身安全,而是尊重体育运动的客观规律,科学划定民事责任边界。该规则的核心意义,是精准区分“恶意伤害、重大过失”与“正常运动意外”,避免参与者因无过错的偶然意外被过度追责。(人民法院报)
幼童展厅“试驾”意外启动展车致损11万余元
某日,攀枝花市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展厅客流如常。王某夫妇带着未满8周岁的孩子进店看车、体验试驾。试驾结束后,幼童率先进入展厅,并自行打开展车车门进入驾驶室。此时,王某夫妇与展厅工作人员均已看见幼童进入展车驾驶位,但双方均未及时劝阻制止。随后,王某夫妇与展厅工作人员离开现场进入展厅内室,现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其间,独处展区的幼童在驾驶座上随意触碰车辆按键、操作开关,意外启动展车,车辆向前冲撞,造成两辆展车及展厅墙体受损。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对现场损失进行核验,确认本次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展厅墙体等各类财产损失,合计价值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展厅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责
监护人监护不力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新能源汽车均配备专属展车模式,该功能可锁定车辆动力系统,从技术层面杜绝车辆误启动,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展厅通用、基础的安全防护举措。而本案中,涉案展车在保持通电待机状态时,展厅工作人员却未开启展车安全模式,核心技术防护缺失,为事故发生埋下关键隐患。与此同时,展厅工作人员明知幼童进入汽车驾驶室属于高危行为,却未第一时间干预制止,现场巡查管控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此外,幼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公共场所疏于看管,放任其触碰危险设备,未能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全案事实、各方过错大小以及行为因果关系,法院作出判决:汽车销售展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幼童监护人监护不力,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共计1692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经营者是场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官表示,本案中,汽车销售方未开启展车模式、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明显未尽到责任,这是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场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依赖消费者自我规避风险,必须主动补齐设备、管理层面的安全短板。同时,该案也警示广大家长,在公共场所需时刻履行监护职责,约束未成年人危险行为。
(中国普法、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