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4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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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处有“界”

编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当一瓶矿泉水从楼上砸下来,一个马桶装到头顶上,小区里的健身器材突然断裂,曾经“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便绷紧了弦。

今天《海都故事绘》的三起案件,表面看是侵权与赔偿的法律问题,实际拷问的却是邻里之间的相处之道。邻里之间,安全是共同的底线,谁也不能置身事外。

楼上掉下矿泉水砸折菜苗

法院判全体业主赔偿1元

近日,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矿泉水瓶,砸坏了陈女士家田里的几棵辣椒苗。由于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异物”,陈女士选择用法律方式维权。

陈女士家住私房,紧邻某小区楼栋。2025年11月28日晚,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种植的辣椒苗上,植株当场折断。陈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查看了小区监控,但无法锁定具体是谁扔的瓶子。

陈女士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方,有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抛物风险,故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元,并要求小区重新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制定管理规约、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举报追责机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植株系正上方坠落的矿泉水瓶砸断,而陈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该小区的住户。法官查看小区监控后台,发现(防高空抛物用)监控存在盲区。本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结合庭审查明及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

关于陈女士要求“重新安装监控、建立追责机制”等诉求,经调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采取制定业主公约、不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故原告陈女士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1元钱并非由业委会委员个人承担,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扬子晚报)

二房东魔改房屋

马桶装到邻居头顶上

近年来,小区违规群租房改造已成为城市治理痛点。日前,江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公布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拆除违规改造设施、恢复房屋原有结构,为规范房屋租赁、保障居住安宁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李某是某小区205室业主,王某是同单元305室房屋所有权人。自2015年起,王某将305室房屋长期出租给被告金某。承租期间,金某为适配群租经营、提高租金收益,在未经合法审批、未征得利害关系邻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大规模违规改造,改变房屋原始“三房二卫一厨”规划格局,在南次卧、阳台违规增设卫生间,在客厅、阳台加装灶台、厨具,同时对原有厨房进行隔断改造,多处增设油烟机、洗衣机等设备。

改造后,金某即行招租,家住楼下的李某却不堪其扰:半夜睡觉时突然从头顶传来马桶抽放水的声音,休闲时客厅飘过油烟味,能清楚地闻出楼上吃的什么,其他各类异味、各种动静更是如影随形。李某一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只得向小区物业反映求助。

为化解矛盾,物业公司多次与双方沟通。经协调,王某、金某在2023年4月共同向李某出具书面承诺,承诺限期整改隔音问题、拆除违规增设设施、恢复房屋原有结构。李某以为生活即将回归往日宁静,谁知金某一开始按照约定找人短暂施工后随即停工,李某头顶的困扰仍在,诉至法院。

法官组织双方现场勘查发现,305室房屋内马桶拆除,但水池、洗衣机仍在,厨房内的改造也未整改。基于上述调查事实,法院认为金某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居住安宁权,已构成民事侵权。

金某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违规改造实施者,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且拒不全面履行整改承诺,是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负有日常管理、监督合规使用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房屋已出租为由规避监管责任,应对本次妨害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金某与王某于限期内拆除305室房屋内全部违规增设的卫生间、灶台及厨房隔断,将房屋恢复至原始三房二卫一厨规划结构。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代快报)

健身器材“超期服役”

断裂伤人

物业该不该赔?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5年9月,郑某在彭山某小区健身活动区域内使用公共健身器材锻炼,不料器材突然发生断裂,郑某从器材上摔下,后脑勺着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郑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排查隐患,遂将某物业公司及其彭山分公司诉至该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仅停留在“有巡查记录”的纸面上。对于有明确安全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建立台账、到期报废、及时更新。

“超期服役”,本身就是最直观的义务违反。《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明确规定,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应强制报废。本案器材安装于2013年,事故发生时已远超8年安全使用年限。作为专业管理者,放任超期器材继续使用,无异于将隐患直接埋在业主身边。

违反义务后,举证责任在管理者一方。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管理者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操作不当,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举证不能的,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是归责的闭环,也是对怠于履责的惩戒。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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