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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钱袋子”闯关记

N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最高人民法院公号

委托银行理财,本金遭受损失,是买者自负吗?房贷违约时,才发现有高额违约息费条款,这笔钱该付吗?买了重疾险,理赔时遭拒,理赔门槛怎么解决?……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日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今天的故事绘,选取3个贴近普通人生活的案例,以案释法,厘清金融消费权责边界。

借款75万,合同里写着年利率6.9%,可逾期后银行却要按LPR四倍再上浮50%计罚息

房贷逾期后 利率从6.9%“跳”到23.1%?

广东的潘某、李某夫妻向银行办理75万元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初始利率为年利率6.9%。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不还本金,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算复利。

此外,合同还约定,一旦连续逾期超过15天,借款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固定利率,罚息一并调整。

后续潘某夫妇未按期还款,银行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本金利息,并要按LPR的四倍再上浮50%的利率,以年利率23.10%计算罚息复利,同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而23.10%的逾期利率,已是正常房贷利率三倍有余,违约责任还要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而本案中,调整利率条款没有加粗提示。条款无论是在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都达不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银行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这条严苛条款不能对借款人产生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银行主张的本金、年利率6.9%的正常利息、年利率10.35%的罚息复利等,以及对抵押房产享受优先受偿权,但驳回银行依据特殊调利率条款,按年利率23.10%计收罚息复利的诉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维权提醒

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条款属于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具有非合意性、非常规性的特点。法院运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贷款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无权依照该条款计算逾期利率。

经银行客户经理推介,投600万元买代销资管产品,结果产品提前终止清算,本金受损

600万买理财亏了 银行能说“买者自负”吗?

2016年10月27日,苏某经某银行客户经理推介,线上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其网上银行账户投资600万元,购买该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

合同载明本金可能遭受损失,但银行提供的合同及《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原始材料,都没有苏某电子签名确认,无法认定银行向苏某充分提示了风险、进行了风险匹配。监管部门调查意见也指出,银行在产品代销中,存在营销材料不齐全、产品介绍不清晰等问题。

2018年9月27日,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称,因参考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依约提前终止该计划,并进入清算。苏某本金遭受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某银行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判决向苏某赔偿662671.57元。当事人提出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银行在销售案涉资管产品过程中,没有以合适方式向苏某揭示产品风险、产品特性等关键信息,也没有就产品风险与苏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说明。银行虽不存在欺骗营销诱导购买高风险产品行为,但不能反推其已尽到适当性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维权提醒

金融机构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负有高于普通民事交易的适当性义务。不能以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为由,主张已尽到适当性义务,应根据金融产品特殊性,对是否做到“卖者尽责”进行审查判断。

女儿确诊“肝豆状核变性”,属于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说未完全符合合同全部临床构成要件,不赔

确诊重疾却遭拒赔,“理赔门槛”怎么破?

2020年9月11日,浙江的徐某为女儿吴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年缴保费4840元,缴费期19年,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合同将“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设置了多项严格的临床诊断要件。

2024年2月,徐某女儿因肝功能异常在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就诊,2024年2月4日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医院也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吴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请求依约豁免续期保费。

保险公司审核认为,吴某所患疾病虽属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范畴,但未完全符合合同对该疾病规定的全部临床构成要件,决定不予理赔、不予豁免续期保费。吴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相关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设置严苛的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依据并不充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吴某支付重疾险理赔款36万元,并豁免吴某续期保费77440元,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就此终结。5月25日,保险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维权提醒

司法实践中,部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设置严苛细化的专业诊断要件,客观抬高保险消费者的理赔门槛。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及保险法最大诚信、不利解释原则,厘清保险合同约定诊断标准与临床医学常规诊断之间的法律边界,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超出临床诊断规范的合同条款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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