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陈晋袁丽群)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志愿者可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
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在从事服务时,可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以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等。志愿者享有“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救助”的权利,即设区的市和有条件
的县(市、区)可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还鼓励企业和
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此外,对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还可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景点、医院窗口优先服务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