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陈晋袁丽群)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包括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
等。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
在保护名录报批前,应进行听证或以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若需退出保护名录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传统风貌建筑应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任何组织
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销毁保护标志。
若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要保持或恢复街巷道路、门牌古迹、古树名木等原有的景观特征。同时,建设的基础设施外观和色彩要与建筑整体风貌相符合。
在传统风貌建筑设立的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擅自拆除改变建筑高度、外观、色彩等,不得占用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等,以及不得进行开
山、开矿、采石、违法占地等行为。
《条例》还指出,在利用传统风貌建筑时,要对其延续性、拓展性进行研究和开发,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开办民宿等,实现活化利用。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