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杨江参
通讯员张良程
江苏小伙陆某来南安旅游,在官桥一超市买到两瓶进口矿泉水,包装没有标注中文标签。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这两瓶进口矿泉水属三无产品。多次与该超市交涉未果后,小伙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购物款22元,并赔偿十倍价款。
近日,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审理了这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该超市最终赔偿陆某800元,陆某当场撤诉。
买到“三无”矿泉水索赔10倍价款
去年12月13日,来南安旅游的江苏小伙陆某,在官桥一超市购买了两瓶进口矿泉水和一些散装食品,共计付款55元,其中进口矿泉水22元,散装食品33元。后陆某准备饮用矿泉水时,发现矿泉水包装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散装食品也无标签信息,他怀疑这些产品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上网查询。
经查询,陆某得知我国法律有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
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陆某遂将该情况向该超市反映,但超市并无表态。
陆某只好先行返回江苏,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为自制产品,且已加贴标签,并非三无产品。其所售的进口矿泉水系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三无产品。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对
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此后,陆某又多次与超市交涉,但均遭到拒绝。今年4月1日,陆某以该超市所售进口矿泉水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购物款22元,并赔偿十倍价款。
该超市辩称,其所售进口预包装矿泉水只违反了无中文标签的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商家赔偿800元
因陆某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建议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沟通、调解。然而经沟通,当事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该案定于5月26日开庭。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庭前调解过程中,陆某称诉讼
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索赔也并非根本目的,来回往返就是希望超市给自己一个说法,并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往返路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的请求。而超市方只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
双方一时都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承办法官告知原告陆某,其提出的要
求增加往返路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仅会增加诉累,且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同时告知被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此前陆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最终,双方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超市自愿一次性赔偿陆某800元,陆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明知产品有缺陷仍销售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涉及如何认定“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但检验合格证书并不能证明进口食品一定是安全食品,消费者有证据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明
知,既包括应知,也包括推定知道。根据“表面推定”规则,当消费者根据食品表面的标签标识即可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推定经营者是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问题时,应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