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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未达预期两公司闹上法庭

晋江法院多次调解促和解;法官提醒,直播带货要诚信,不夸大虚假宣传

N海都记者 杨江参通讯员 尤燕玲

原告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通过被告北京某信息公司的直播推广,下单数4300单左右,结果退货3100单左右,怀疑被告雇佣“水军”恶意刷单,结果两公司闹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近日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诉被告安排人员刷单后退货

原来,近期,带着疑问的原告泉州某服饰公司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北京某信息公司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具有快速增加客户、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可以为原告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

基于对直播模式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大量备货,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

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无力推动销售。为了欺骗原告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应予撤销。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

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而且,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义务系负责直播环节,被告亦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000元。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保障销售额,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经调解被告同意分担原告部分损失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存不容易,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为原告分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一定程度减少了原告的经济

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表示,近两年来,网络直播营销方式大受欢迎。所谓“直播带货”主要是指“网红”利用其自身流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观众推广指定商品的一种线上商业模式,一般是以“网红”现场讲解、试用的方式直观、鲜活地向观众展示商品信息,从而促成交易、提高商品销售量。这种创新的新经济业态让商家看

到了生机,但是一些商家盲目迷信网红的粉丝数和带货能力,且未能足够了解此类新兴的营销模式,进而不能正确、理性签订合同,导致此类诉讼纠纷增多。本案双方对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未作约定,直播后的结果未达原告预期,而原告为此支出了20万元“坑位费”,且前期备货花费巨大成本,导致了原告多方面经济损失,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要诚信法律底线别逾越

法官提醒,随着直播带货快速崛起,直播带货成为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网络平台若想实现良好发展,必须要在法治的指引下规范运行。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在此提醒,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搞虚假刷单数据,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盲从盲信。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切勿简单认为口头承诺即可。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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