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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嫂朋友圈“互怼”还互告到法院

经法院调解,发布中伤言论的嫂嫂在朋友圈道歉,10天内不得删除,滥用朋友圈发信息的小姑子,删除相关言论;法官提醒,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N海都记者

陈晋

不少人会在朋友圈分享生活状态,有人晒幸福、晒美食、晒美景,也有人在朋友圈诉烦恼,甚至骂人……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朋友圈骂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要求当事人在朋友圈赔礼道歉10天。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不属于法外之地,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案件回顾抚养孩子理念不同争执后发朋友圈“泄愤”

阿秀(化名)和阿晴(化名)是姑嫂关系,阿秀是阿晴的嫂嫂,两家人平时住在一起。2020年10月份,两人因为对抚养孩子的理念不同发生争吵,阿秀气愤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带有中伤性质的言论,矛头直指阿晴及其丈夫,还有他们俩共同经营的一家副食店。

阿晴得知后立即进行取证,并向阿秀发出律师函,又在自己朋友圈将律师函全文公开,之后又陆续发布了几条与事件相关的朋友圈信息。

2021年1月,阿秀向长

乐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阿晴在朋友圈公开律师函的行为及随后的朋友圈信息带有影射性质,使得不断有朋友、客户向她询问此事,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困扰,阿秀要求阿晴和其丈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诉讼期间,阿晴和其丈夫也对阿秀提起反诉,认为阿秀在朋友圈发布的中伤性质言论对他们的生意造成严重影响,要求阿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5000元及阿晴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在朋友圈发表中伤言论也属违法行为

长乐法院在掌握案情基本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说,阿秀在朋友圈发布中伤阿晴及其丈夫言论的行为实属不当,阿晴也意识到滥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不妥之处。在承办法官建议下,阿秀承诺在朋友圈中公开对此事进行道歉,并保持至少10天不删除,消除此事对阿晴和其丈夫的影响;阿晴也答应删除自己朋友圈相关言论,并在阿秀的朋友圈下附言此事就此结束,消除此事对阿

秀的影响。最终,双方均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长乐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微信朋友圈虽然受众范围较窄,具有一定私密性,但其本身并非封闭空间,发布的信息面向的往往都是亲戚、朋友、同事、师生等关系紧密群体,而这种熟人传播相比于一般的大众传播,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更加直接、可见。因此,微信朋友圈不属于法外空间,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

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中伤性质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与使得对方社会评价降低的名誉受损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提起名誉权维权于法有据。

法官提醒,市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也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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